《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人格权编共6章,51条。此编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了回应,首次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完善,尤其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一、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并且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
二、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器官捐献】【细胞、器官的买卖】【规范基因、胚胎等前沿医学研究】【规范人体试验】【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
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二、明确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针对目前国内开展的一些前沿人体基因和胚胎的研究可能带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冲击以及保护我国的基因和生命信息资源,人格权编增加了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针对新药开发进行人体试验的活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将此类活动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在此次疫情期间,很多机构都在加速新药和疫苗的研制,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能更好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三章姓名权、名称权
一、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
二、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肖像权【AI换脸深度伪造】
一、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目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制作令人难辨真假深度伪造的动态人脸的画面和声音,可以随意替换视频的角色面部,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利用。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三、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请求媒体更正或删除权利】
一、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二、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为了及时制止因媒体报道内容失实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在第一千零二十八条中增加此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人肉搜素“的界限】【“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隐私和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民法典对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强化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三、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获取的信息必须保密。
这一章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人格权受损害可以同时主张,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可申请行为禁令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所导致损害后果能被互联网几何级数放大,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可以说是“覆水难收”。例如,行为人拍摄了受害人的隐私照片并公布在网上。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耗时较长。受害人即使最终胜诉,其隐私权也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侵害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就能及时阻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项制度可以使得损害预防的时间更加提前,制止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
《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不仅是一种立法体例的创新,更展示了立法者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积极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格权编的“横空出世”,让《民法典》闪耀着“人”的光芒,让每一个中国公民对于《民法典》的实施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