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晋被告与曹被告发生合法继承纠纷案件,经本院立案受理后,由翁X法官按照简单程序单独审理。 本案审理中,根据金牟二号和董牟的申请,增加了这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简易程序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允许当事人在庭外和解,但没有达成和解。 该案于同年5月19日和10月11日举行了两次公开会议。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金某、董某和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曹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顾XX出席诉讼;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金某和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和被告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出席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就由黄浦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房产的合法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三名原告共同起诉称: 王和吴某标志着夫妻关系的发展。双方共同拥有205号房、250号房、71号楼、黄河新村(以下简称争议房)的所有权。晋一,晋的儿子王旭贤,吴的继子。Kim 3死于2011年4月25日。金二是金三的女儿,董是金三的妻子。王旭贤于2002年10月25日去世,并于2003年1月16日与金某1号、金某3号和吴锡彪就房屋继承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 “吴某愿意承担两个儿子的财产继承权,两个儿子和妻子愿意承担吴某法案父亲未来的支持。”.吴死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作为吴某比尔保姆,在吴某比尔死后,没有告诉原告这个消息。原告好几个月都不知道。在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子后,被告却声称自己和吴某标志着夫妻关系,房子为其所有。本请求命令原告黄金1到诉讼房享有六分之一的股份,原告黄金2到共同诉讼房享有六分之一的股份; 命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
2、被告曹答辩称,争议房屋已于2013年过户至被告名下,不再属于遗赠,被告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争议房屋系吴×标继承其母亲房屋拆迁款后购买,属于吴×标个人财产,与王×宪无关;王献于2002年去世。如果原告要提起继承诉讼,应当在两年内提出。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身份,被告也不知道原告与王X贤是什么关系。综上,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三原告为证明我们自己的诉讼价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符合以下研究证据:户口信息登记表、潘火街道进行证明、派出所实践证明、申请工作报告、结婚准备申请书各一份,拟证明具有以下基本事实:王X仙生育二个儿子金某3和金某1,其中金某3已经出现死亡,金某3与董某是夫妻之间关系,金某2系金某3女儿;王X仙于2002年10月29日死亡,已注销以及户口;吴X标(又名吴X智)与王X仙于××××年××月××日结婚;存量房交易转让、房屋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人员申请表及房地产企业转让服务合同各一份,拟证明履行讼争房屋原登记在吴X标名下,系吴X标与王X仙的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财产,该房屋是吴X标和王X仙在2001年向徐瑞宝购买,价格为72500元的事实;户口学生迁移证两份,申请通过入户(分户)登记表、XX市区“农转非”户口审批表、申请调查报告各一份,以证明吴X标与王X仙共同学习生活发展多年,期间中国进行了分析两次经济户口人口迁移,一次从潘火迁到鸿茂巷,一次从鸿茂巷迁到黄X新村,在1999年2月25日王X仙已经将户口迁移到鸿茂巷22号的事实;结婚需要登记制度审查数据处理表两份、离婚风险协议书或者一份,以证明吴X标与曹某与××××年××月××日登记他们结婚,于2013年5月10日协议选择离婚,离婚相关协议约定将讼争房屋归曹某所有,吴X标在当时处分了王X仙所有的份额,属于国家无权要求处分问题行为,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登记复婚的事实;5.户口簿号码056499档案提供一份,以证明吴X标母亲于1979年9月1日报关于死亡,吴X标于1976年4月8日由劳教所迁入的事实。
4、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曹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X标吴某于2001年8月16日从红茂巷22号104室迁至争议房屋;两份结婚证和一份离婚协议书。 旨在证明曹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以及吴某自愿将争议房屋交给被告的事实; 拟证明争议房屋为吴某父母在房屋拆除后留下的红茂巷22号104室购买,为吴某的个人财产; 王X先、金3住红茂巷22号104室(王X先为投资者,金3为亲属)。 红茂巷是一座公寓楼,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居住权,但吴X的母亲有居住权。 该房产为祖籍财产,证明红毛巷房屋拆迁所得为吴氏X标志个人财产;捐赠函1份。 拟证明吴某自愿将争议房屋捐赠给被告的事实;房屋登记资料、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契据证书。 证明X标已将争议房屋转让给被告;一份遗嘱和一份证明,证明X标再次确认其于2015年10月26日去世前自愿将争议房屋交给被告。 证明原告从未处理过吴某的X标,被告正在处理吴某的X标;死亡证明、殡仪馆检查表、灰烬收集表、墓地使用证明、回执。 拟证明吴X的标的物由被告处理的事实。
二、法院院查明的事实
王和吴锡彪(又名吴锡志)原本是夫妻。他们在xx年的那一天登记结婚。王贤贤再婚后,与吴锡彪结婚前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金1岁,二儿子金3岁,吴锡彪第一次结婚,双方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Kim 3死于2011年4月25日。董和金3是夫妻,有一个女儿,金2。王旭贤于2002年10月25日去世,吴旭彪于2015年12月17日去世。吴与母亲闫×弟、三弟吴×尧共同居住在新马路14号的一处公房内。颜Xdi是一家之主,颜Xdi的二儿子吴×香,四儿子吴×毛,大女儿吴×菊都没有在这个家里落户。1972年8月22日,吴×瑶户口迁出户口。1973年,一家人重新马路14号搬到了公房。1974年3月15日,吴×彪将户口迁入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后于1976年4月8日将户口迁回。1979年9月1日,颜X弟报了死讯,注销了户口。户主改为吴×彪。吴彪与王×贤结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一间公房内,王×贤的户籍仍在鄞州区。1983年12月2日,吴X的户口迁入他们居住的宏茂巷22号104室。1998年10月,吴×标申请将王×贤的户口迁入吴×标办公室。1999年初,王X贤正式将户口迁入宏茂巷22号104室。后毛巷被拆了。
2001年5月24日,吴×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一份备选安置协议及两份附件,购买了争议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753.08元。2001年8月,吴×标、王×贤将户口由宏茂巷22号104室迁入纠纷房屋分割处。吴X标与曹某于××××年××月××日登记进行结婚,于2013年5月10日协议选择离婚,离婚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履行讼争房屋归曹某所有,2013年6月24日,讼争房屋的产权制度变更登记为曹某单独完成所有,并于中国同年8月20日办理了我国土地资源使用相关权证。2014年12月8日,吴X标与曹某复婚。以上就是黄浦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房产的合法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黄浦房产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