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买家起诉房产中介要求退房并支付双倍购房款赔偿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9日,原告胡女士经被告作为中介服务公司进行介绍,与被告中国房地产企业公司签订了自己一份《商品房买卖双方合同》,约定胡女士向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是70万元;合同没有签订时首付21万元,余下房款以贷款资金支付等条款。然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告知胡女士房屋已于2016年12月22日办理在建项目工程提供抵押事实,购房合同管理也没有相关记载。
同日,胡女士向被告中国房地产企业公司进行支付购房款16万元,中介服务公司为胡女士代付5万元,共计付款21万元,后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展迟迟未能及时交付房屋。
二、代理思路
接受胡女士的委托后,我们开始调查涉案房屋的权属信息,涉案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鉴于本案的事实,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房产管理公司在与原告胡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在建项目工程作为抵押,且未告知原告,这无疑是一种可以故意隐瞒自己行为。后被告房产有限公司又无力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致使胡女士购买房屋的合同主要目的就是无法得到实现,已经发展构成一个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法律规定,胡女士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应当积极支持。
2、被告的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胡女士退还21万元。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应返还原告胡女士购房款21万元。
3、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21万元。
根据企业相关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经济合同管理无效信息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是否可以通过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风险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工作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建筑已经作为抵押的事实;……本案被告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我们并未明确告知原告胡女士买卖标的已被抵押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按已付款一倍承担损害赔偿主体责任,亦于法有据。
四、判决结果
置业人士如何避免购买按揭物业?可以在购房时,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有关房地产抵押:
(一)向登记机关查询
不动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据此,购房者可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询问所购房产的抵押情况。
(二)检查开发商的证件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房产权证备注栏未注明他项权利(抵押)明细的,该房屋未抵押。检查开发商的证书应注意三个问题:
1、坚持看原作;
2、注意证件的真实性;
3、看清企业抵押的记载基本情况。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大家,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权属证书上作相应记载。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屋的产权证和房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防患于未然,置业人士须提高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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