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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律师解析购买万元保健品却无法发货该咋办

时间:2022-03-10 11:20 点击: 关键词:

  案例:2019年5月10日,原告热羊古力·麦麦蒂经外人古某介绍,得知被告郑庆尹销售保健品后,想从其处购买价格5000元的六盒归元液,每台价值10000元的两台净水器。2019年5月19日,原告将4.5万元汇入被告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告收到付款,但尚未向原告供货。

  热羊古力·麦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4.5万元的货款和6.262.5元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口头销售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履行合同的争议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当时的相关法律应适用作判决依据。

  关于返还45000元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销售合同是卖方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但双方已就归元液和净水器的销售达成口头协议。口头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支付4.5万元,被告还应将货物交付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被告作为卖方,没有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除了返还付款外,还应当赔偿其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合同未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海黄浦区律师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0-50%。

  因此,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按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计算,即3、600元(45、000元×6%×16个月÷12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计算,即937.5元(45、000元×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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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事实。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只有转账关系,但未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是被告郑晴尹返还原告热羊古力麦麦麦提4.5万元;二是被告郑晴尹支付原告热羊古力麦麦麦提4.5元利息。

  郑晴尹上诉:请求撤销乌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事实和原因: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销售合同,也没有口头销售合同关系。上诉人郑庆银只是代表他转账;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是卖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卖方的错误。

  2.上海黄浦区律师从合同的构成要求来看,在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条款达成协议,双方只是代表转让关系。

  3.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反,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进行证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销售合同,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变判决或者重审。

  被上诉人热羊古丽·麦麦辩称,根据交易习惯,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和其他人介绍产品、购买、上课等一系列行为,清楚地证明上诉人是卖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交易习惯,可以完全证明销售合同关系。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发现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主张销售合同关系,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有关证据,确定销售合同是否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热羊古力·麦麦蒂将223元和600元转让给上诉人郑青银购买商品。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但买方支付价格,卖方转让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方在销售活动中最常见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因此,上诉人郑青银与被上诉人热羊古力·麦麦蒂建立了销售合同关系。虽然上诉人郑青银主张按照供应商山东盛商公司的要求收取1万元以上的货款,但上诉人郑青银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现在,在本案中,上诉人郑晴尹收到付款后,他没有向被上诉人热羊古力·麦麦提供货物,这构成了违约。因此,被上诉人热羊古力·麦麦提要求上诉人郑晴尹返还付款。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上海黄浦区律师综上所述,郑晴尹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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