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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黄浦合同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法学研究专家、北京著名高校教授等。精良、专业的律师团队,运用多年的法律研究经验、办案经验以及庭审经验协助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谋取最大利益。代理复杂合同案件上千起,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各类胜诉案件占比较高,当事人满意度接近97%,黄浦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及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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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合同律师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1-07-15 10:34 点击: 关键词:变更合同约定,上海合同纠纷律师,黄浦区合同律师

         黄浦区合同律师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某律师事务所(原告)与委托人叶某(被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为叶某代理与南京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因该仲裁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而叶某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故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叶某辩称,双方之间存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承诺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但其在后续邮寄的纸质版合同中变更了代理费支付的相关条款,叶某要求按照电子版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要旨

  双方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与纸质版内容一致,然而在关键的代理费用的约定上,前期电子版与后期邮寄的纸质版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后续根据追回金额的10%额外收取代理费”变更为“后期根据和解、调解或裁决的结果金额额外支付10%作为代理费”,该条款的擅自变更对被告的合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且作为被告与他人纠纷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应当秉持行业规范,全心全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违背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变更款项支付的约定条款,该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仍可以按照原电子版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原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希望原告在今后的代理行为中,能够做到谨慎、规范、守信。

黄浦区合同律师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租赁房屋等等行为,不论是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其实质都在与他人订立合同,作为支付款项的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主体要审查

  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交易的标的物,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确保出租方有权向你出租房屋,以避免其他纠纷。

  二、合同条款要看清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的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与对方进一步磋商,切不可一带而过,随意签字。

  三、条款变更应留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但应注意对变更的内容进行重新确认,或以书面形式留下记录,以免后期发生纠纷时无法证实变更的情况。

  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变更不仅在实践中司空见惯,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那么,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网友咨询:企业和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和房产抵押合同(房产是第三方的,合同是银行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表明综合授信协议号),贷款一年,到期后还款,银行和企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其中有句话“涵盖原综合授信协议的额度”),银行没有和第三方重新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发放贷款。想了解一下,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后,房产抵押合同很有效吗?

  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是有争论的,但是大部分的观点是,只要主合同变更不存在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依然有效,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主合同虽变更,但只要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亦有效。如主合同或抵押合同有特别约定,按照特别约定办理。

黄浦区合同律师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变更产生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4)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限制条件: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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