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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嘉定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嘉定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嘉定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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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拆违法无悬念只因已签空白协议

时间:2021-08-04 14:53 点击: 关键词:空白协议,上海偷拆违法案律师,嘉定区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不管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嘉定区拆迁律师今天讲述很多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完之后,一直住不进安置房里,只能四处租借,在我们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很多被拆迁人签完协议之后不知道内容是什么,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协议;

  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诱导下匆忙签订;

  被拆迁人阅读拆迁补偿协议不仔细,签订的协议是空白协议;

  被拆迁人受到各种压力,迫不得已签订;

  简单的几张纸,却价值不菲,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你真的会签吗?

        我们总结整理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希望被拆迁人要仔细详阅,避免失去自己合理的补偿。

  目前在我国合理合法的征收拆迁中,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比如国防、交通、教育等事业,所以被拆迁人应该牢记,不是为了公共事业的,如果是商业目的的征收是不合法的,这样的拆迁协议是坚决不能签。

  征收拆迁在我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程序,一个合法的拆迁是需要经过层层上报,层层审批,并且发布公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等,假如拆迁人没有获得相关的文件,没有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也没有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只要有其中一条没有做到,这个征收程序就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的协议不能签。

  对于农村或集体征收一个合法的征收主体大部分都是县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城市中的房屋拆迁主体大多为新成立的拆迁办等,在现实当中,很多地方执行拆迁协议的签订是镇、村来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镇政府、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和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以拆迁主体来签,是不能签的。

  下面要说的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对被拆迁伤害最大的,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过于听信拆迁方的承诺,也没有弄懂协议内容就仓促签订,而殊不知是一份空白协议,很多当初的承诺并没有在协议中体现,这种情况要么无法得到拆迁补偿,要么拆迁补偿极低,对于这样的空白协议,是不能签的。

偷拆违法无悬念只因已签空白协议

  一份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至少应该明确以下内容:

  补偿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安置房的位置、大小、朝向、产权、期限,在过度期间的补偿费用、安置房的标准、位置、大小等,这些都是我们被拆迁人最关心的东西,必须应该清晰明确出现在协议中,如果协议里没有规定或者马马虎虎不清不楚,或对方承诺的一切一定要清晰清楚的写在协议里,否则不能签。

  如果你感觉拆迁补偿不合理,请不要签字,那么被拆迁人应该怎么知道自己的补偿合不合理呢?渊博拆迁律师告诉大家,你的判断标准就是,结合当地的经济,你的生活水平不能因为拆迁降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遇到拆迁时,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也就是说必须给完补偿才可以搬走),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拆迁人只需记住这一条即可,如果协议降低你原有的生活水平,或不能保障,那么协议是不能签的,如果还是不知道补偿合不合理,建议可以寻求拆迁律师,他们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相关案件回放:

  何女士、张先生均系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区的业主。2017年6月,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何女士、张先生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征收启动后,何女士、张先生先后与经办具体签约搬迁工作的K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空白协议,并上交了房产证明。但不久后前往征收办办理选房时遭到拒绝,征收办要求何女士、张先生更改降低补偿、重签协议,最后不了了之。

  2019年3月,定期回家查看情况的何女士发现自家房屋已被夷为平地,遂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但公安机关立案后数月,案件一直如同泥牛入海般杳无音信。2019年6月,张先生也遭遇了跟何女士相似的境况。

  2019年8月,何女士、张先生经过几番旁听甄别后,委托黄艳律师团队从法律层面解决自己的征补难题。

  2019年11月,承办案件的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根据案件的“偷拆”行为性质,推定硚口区人民政府作为非法强拆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然后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参与或授权强拆的情况下,只能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裁定驳回了何女士、张先生的起诉。后黄艳律师团队帮助两位委托人提起上诉,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根据前述生效裁判结果,黄艳律师团队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生效裁判作为诉讼依据,重新以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为被告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应诉辩称,硚口区人民政府已经针对何女士、张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作为征收部门,从未实施也未委托他人实施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为,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了拆除行为,二原告认为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实施了强制拆除没有实施依据。此外,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还援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将“火”烧向了征收实施单位。

  2020年10月,何女士、张先生的两个案件先后开庭,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强势论证了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房屋系其他主体强拆的情况下,因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有监督职能,并对征收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本案适格被告。并且,在原告未获得征收补偿安置、未将房屋腾退并交付拆除,并且硚口区人民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发生终局效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无权拆除原告房屋,偷拆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2020年12月,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锤定音,确认硚口区城市改造更新局强制拆除二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2021年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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