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着拆迁,而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有些是属于强制拆迁的。征收国有土地履行合法报批程序后可以强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可以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拆。接下来就由嘉定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国家征用土地能强制拆迁吗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家征用土地能强制拆迁吗
1、因国家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依法征收后,不按规定拆迁的,可以依法进行强拆。强制拆迁程序:
(1)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2、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拆程序的主体是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只有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才能作为主体。
3、《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抉择划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抉择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征地可以强拆,强拆应当履行合法的报批程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可以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拆。以上就是嘉定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国家征用土地能强制拆迁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嘉定拆迁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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