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本案中的核心诉求是要回被父亲私自处分的父母共同财产。最终,该案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结果,但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静安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权,在母亲过世后,作为一个子女教育是否需要具有起诉父亲及第三方的主体进行资格?
被告刘爷爷嫁给了外地人的妻子,刘爷爷娶了一个女儿。 2019年,王大妈因病去世,此时他和被告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被继承,刘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是王大妈和被告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共有人。首先,刘先生声称礼物无效的原因是被告刘叔叔未经王母同意,将原本属于他和王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交给李母。
因此,王大妈去世后,刘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该遗产的财产,从而侵犯了他的继承权。 其次,本案的纠纷财产来源于王母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不具有个人属性,刘先生作为案件涉款的共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与王阿姨去世后遗产的继承直接相关,刘总作为王阿姨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享有合法利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的法律要求。
二、涉及的财产是否应该归还?
涉案财物系被告人刘大爷与案外人王大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是其与王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共计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已被处分,远远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应经配偶王阿姨同意后处分。
因此,被告刘大爷在未经王阿姨同意的情况下,给予李阿姨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同时,由于刘大爷与李阿姨在王阿姨在世时保持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根据日常生活规则,可以推定被告李阿姨没有善意接受赠与。因此,刘大爷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涉案财物应予返还。
三、涉案企业财产是应当进行全部返还问题还是仅部分返还?
根据我国法律,在没有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享有全部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分份额。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共同财产的份额,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全部无效,但不得部分无效。 因此,涉案财产应全额返还。
四、案外说法: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和基本的关系。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治安和良好风俗习惯的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年轻人忙于工作,往往忽视父母的“精神需要”,导致许多老年人面临婚外情或其他诱惑,他们可能会非法将配偶的共同财产或配偶一方去世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遗赠给他人。因此,我希望孩子们在追回财产的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也更加注意父母的心理健康,给予老年人一些精神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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