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取所有权属于本人但被公安交通治理构造查扣的机动车辆并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看法:一种看法觉得,犯法行动人欲开走所有权属于本人的车辆,其行动不属于偷窃,在此过程当中应用暴力致人伤亡,组成有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应以公共财产论。犯罪行为人在盗窃该车辆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接下来就由静安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取回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取回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看法:
1、一种看法觉得,犯法行动人欲开走所有权属于本人的车辆,其行动不属于偷窃,在此过程当中应用暴力致人伤亡,组成有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应以公共财产论。犯罪行为人在盗窃该车辆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2、犯法行动人在偷取所有权属于本人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扣的车辆并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犯法行动人欲从公安交通治理构造院内将自己已被查扣的车辆秘密开走的行为不同于盗窃。
1、起首,犯法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领的目标。犯法行动人在自己没有驾驶执照、车辆没有派司的情况下驾驶简略单纯灵活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路途交通治理条例》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需照顾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划定。是以,公安交通治理构造依法将犯法行为人所驾车辆予以查扣。但《交通治理惩罚步伐增补划定》第九条划定,公安交通治理构造暂扣证件、号牌、车辆后,除抉择吊扣、撤销后收缴的证件、号牌和依法充公的车辆外,应该偿还自己或无关单位。这表明,暂扣只是公安交通治理构造依法在短时间内对违规或变乱车辆所采用的一种行政逼迫步伐,不属于行政惩罚,不同于充公或收缴。在作出处置抉择以前,公安交通治理构造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存的义务,不享有其余权力,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仆人。以来是,犯法行为人所驾车辆虽被查扣,但所有权仍属于犯法行为人。尽管我国刑法规定在国家构造、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该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所有的财产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时,以公共财产对待。但这一规定并未改变被国家机关、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运输、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也就是说,尽管私人财产在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运输、使用时以公共财产对待,但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权人。那么,犯罪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机动车辆,也应当具有所有权。
2、其次,从客观上看,犯法行动人在现场并未实行侵占其余公私财产权的行动。是以,犯法行为人偷取本人被扣机动车的行动不同于偷窃。这也就抉择了犯法行动人在盗取自己被扣车辆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由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其行为也就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问题。
犯法行为人潜入车辆暂扣场合,没有照顾任何凶器,进入现场后运直盗取钥匙预备将车开走,注解犯法行为人目标是开走本人被查扣的车辆。对犯法行为人而言,其被值班职员吕某发现并遭到遏制是料想以外的工作。为偷取本人被查扣的车,犯法行为人虽对别人使用了暴力,但从客观上看,犯法行为人用意在于消除被害人阻碍本人盗取走车,这一客观意志可从其袭击的部位、手法和凶器失掉证明。犯罪行为人不具有杀人动机,亦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但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伤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且希望的。所以,犯罪行为人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网首发,转载注明出处。以上就是静安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取回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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