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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婚姻律师来讲讲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2-12-09 12:08 点击: 关键词:静安婚姻律师,离婚损害赔偿

  屈和陈某曾经是恋人,但是他们经常因为一些琐碎的事情而争吵。所以屈跟陈某分手了。瞿女士没想到的是,陈女士不仅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和工作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发现瞿,和将瞿到一个空房子,瞿不分手。静安婚姻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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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瞿某分手的决议已经决定,陈某威胁瞿某要求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不想分手。屈别无选择,只好向陈某开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 “我现在欠陈某人民币8万元,从2003年起8年内还清。”陈这才放了点音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多次要求瞿某交纳“青少年失踪费”,在案件失败的情况下,将瞿某告上法庭,要求瞿某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交纳欠款。

  在陈某看来,其所提供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企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可以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原因分析,陈某的请求是我们不能没有得到提高法院认可的,原因是:

  1、合同是企业双方对于当事人进行协商结果一致的产物,并且我们必须是双方信息真实设计意图的表示。本案中,陈某据以起诉陈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发展之间存在根本不存在一个真实的借贷市场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接触恋爱相关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能够获得自己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可以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2、另一重要方面,并非我们所有的平等的当事人利益主体发展之间所签订的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关系的协议都构成一个合同,其中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社会身份管理关系的协议就不可以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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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通过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风险责任。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大学生恋爱相关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出现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环境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信息不能自己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也正因为身份直接关系的这种具有特殊性,因此能够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3、此外,青少年流失费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原则,当事人的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陈某要求青少年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法院不予支持。

  在离婚中男女双方经常会以各种理由而离婚,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我们应该积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经济责任。那么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的呢?是否同时还能发展要求对方公司承担环境损害国家赔偿法律责任。

  刘和杨在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生下一个男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尤其是杨经常在晚上喝酒,在外面呆到很晚,每个月的工资仍然很少。2013年8月,这对夫妇前往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2014年3月,刘在朋友聚会上得知杨离婚前有外遇,两人经常同居。现在他更清楚、更有道理地生活在一起了。刘某一怒之下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承认自己在离婚前有外遇,但不同意赔偿刘。无奈之下,刘某于2014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争议问题焦点:离婚后才发现学习对方有过错还能否要损害国家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全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我们应该支持刘的主张。因为杨在离婚前和其他女人同居,这个过错很明显,杨也承认了这一点。离婚期间,刘没有明确放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后一年内,他提起诉讼,要求杨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杨本来就有过错,刘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可以要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情形

  倾向于选择第二种观点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3)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的;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对刘的起诉符合本文第(2)款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赔偿的,应当受理。

  然而,如双方在离婚时已协议明确放弃该项要求,或该项要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则该项要求不会获得支持。在这起案件中,刘起诉不到一年,因此对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种限制,即对方不仅必须有这种过错,而且必须通过这种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静安婚姻律师来讲讲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静安婚姻律师觉得,如果一方在不知道这些过错的情况下离婚,则不能认为这些过错是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离婚时知道另一方的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先决条件。在这起案件中,当杨同意与杨离婚时,刘并不知道杨在离婚前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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