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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律师解答提出辞职到期后能否撤回申请

时间:2022-01-05 15:20 点击: 关键词:

  案件回顾:周筑于2015年1月12日开始在一家网络电商公司上班,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周筑于2019年6月26日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并于2019年6月27日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字。辞职申请表载列:“姓名:周筑,部门:库存,职务:雇员,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写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者:家里有事情(需要回来照看老人)。

  2020年7月2日和7月10日,周筑请求撤职。今年七月十日,周筑又到公司人事处要求撤消离职申请。该公司对周筑一短信回复说:“您在7.10中有反馈,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因为您发出了离职单,并且离职程序已经由总部批准,因此离职不能更改。2020年7月17日,周筑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其离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周筑的仲裁请求。曾经某先生不服判决向法院起诉。

 

  初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之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

  上海劳动法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三十日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三天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初审法院认定,周筑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2019年7月2日,通过其父亲向该公司提出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后,周筑再次以各种方式向公司强调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企业再根据已经被撤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还有悖于第17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这样,周筑起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不会出现周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与周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上海劳动法律律师解答提出辞职到期后能否撤回申请
 

  一审判决: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旦到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从周筑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已提交辞职申请,7月25日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或三日解除单方预告,不需要雇主同意是否同意,劳动者的此种解除权属形成权,“解除”含义在对方收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就离职申请表所载时间而言,周筑于2019年6月26日单方解除预告的意思后,解释权已于6月27日送达公司,2019年7月2日周筑最早提出撤消或撤消离职申请,已超出了撤消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能取消单方意思表示。

  初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与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为一谈,均属法律错误。上诉理由成立,由法院依法支持。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筑的诉讼请求。曾经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二审观点。

  最高法院审查后,案件涉及的离职申请表载列于2019年6月26日,并明确于7月25日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或三日解除单方预告,不需要雇主就是否同意这一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旦到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

  周筑最早提出撤消或撤消离职申请,已超出撤消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未发生撤回之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满足赔偿的法定条件。上海劳动法律律师由于周筑不提供劳动,其主张的工资、加班费、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对有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曾申请再审的理由,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工资、医疗费、误工费、旅费等费用,不能成立。该二审剥夺了周筑辩论权,将伪证视为定案证据,对关键证据未经调查搜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劳动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单方解除和雇主单方解除三种。要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协商解除”,是指劳动者或雇主一方提出的要约,经另一方同意其内容后做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到达对方之前或之时撤消;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为劳动者,雇员在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后,应给雇主最少三十天的备用期,以便使工作得以持续,劳动合同解除时,不得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并不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劳动者必须在三十日后方可根据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三十日期限内未到时未解除劳动合同,如在该期限内撤销解除劳动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继续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劳动法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是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属于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义务。除非法律关系变更,劳动者可放弃其权利)。

  职工提前三十日或三日提出的单方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不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旦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在到达对方之前或之后撤回,如果超过这一时间,则不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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