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系列劳动保障政策的出台,旨在支持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然而,政策理解和执行中的不一致性,导致了“同案不同裁”、“裁审不一致”的现象频发。本文将由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围绕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医疗期、年休假中的“协商”以及“共享用工”争议处理等六个方面,深度解析相关政策要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依据,为涉疫情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提供专业指导。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需谨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的17号文件明确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但不可抗力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不对等性,与民事合同的平等主体关系不同,劳动法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二、工资待遇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指出,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分为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以及企业停工停产等情况。政策要点涉及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使用各类假期的工资支付以及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处理依据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17号文件和8号文件,以及各地的人社局、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三、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强调,受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可合理顺延。对于特定人员,包括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包括17号文件和上海市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的涉疫情争议处理问题解答。
四、医疗期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析,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不计算为医疗期,这是基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自身能力所致,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五、年休假中的“协商”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指出,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实行“共议单决”,即使劳动者不同意,企业也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这体现了企业对年休假安排的单方决定权。
六、“共享用工”争议处理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共享用工”作为疫情期间的应急措施,其本质是不改变借出员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和借入企业之间应通过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目前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存在制度盲点,需进一步研究。
结语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总结,涉疫情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需综合考虑政策要点、存在问题及处理依据,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兼顾企业的合法经营需求。通过本文的深度解析,我们得以全面理解涉疫情劳动关系争议的法律要点与处理依据,这对于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劳动仲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涉疫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呼吁各方共同努力,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劳动权益,共创和谐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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