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竞业限制”的职场故事。故事的主角是罗某和固克公司,罗某在固克公司担任临时代理性质的财务人员,但是因为竞业限制的问题,双方闹上了法庭。
固克公司主张,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应该是关键性岗位的主管级以上员工,而罗某只是临时代理性质的财务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但是,罗某认为,虽然他是临时代理性质的财务人员,但《保密协议书》中约定财务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所以他应该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固克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固克公司向罗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29元,但是罗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固克公司也不服,认为不应该支付罗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罗某是临时代理性质的财务人员,但《保密协议书》中的约定应该适用于他,而且罗某离职后的就业受到了限制,固克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因为席尔瓦公司与固克公司并非同一行业,且罗某在席尔瓦公司兼任的岗位也并非和财务相关,所以罗某不违反《保密协议书》竞业限制约定,固克公司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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