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基本原理通过名称定义混合药物的描述。混合药品名称的描述直接关系到药品种类的识别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确定。该原则规定,对于混合药品,应根据其主要成分之一确定药品的类别,并根据其具体形式客观地陈述。上海刑事律师咨询来讲讲相关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混合毒品的种类通常由毒品成分决定,定罪量刑标准较低(即刑罚较重)。这一做法在2008年发布的《中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中也得到了采纳,不仅有利于从严惩治毒品犯罪。
它还有助于司法运作。由于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一般应将含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毒品与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混用。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固体含量为2%,液体含量低于0、005%,即微量)的,按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但不极低的其他药物成分确定。
两种(含)以上药品成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标准相同的,按照比例较大的药品成分确定药品种类。如果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含量不是极低,那么如果片剂形式药物中的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和咖啡因的含量极低且氯胺酮的含量不是极低,则应表示为氯胺酮片剂。
如果混合药物成分复杂,括号内可标注1-2种定罪量刑标准较低或比例较大的药物,以充分反映药物性质。如表达为含有氯胺酮(咖啡因、地西泮等)成分的液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界定了药品通用名称的表达方式。在实践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知道毒品的标准化学名称和混合毒品的具体成分,陈述通常是毒品的通用名称,如“麻谷”、“ K粉”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文书所指明的有关事实提出反对,以及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作陈述的对应关系,当文书首次描述有关毒品时,可使用方括号表示有关毒品的通用名称,例如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甲基安非他明(俗称“麻古”)。
在这方面,《意见》主要规定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药物、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药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命名问题。
甲基苯丙胺晶体药物名称的说明。这类毒品的化学成份是盐酸甲基苯丙胺,实际上更常见的名称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是一种基于盐酸甲基苯丙胺的物理特性而命名的,来源于英语中 ICE 的音译,而不是药物的化学名称。
虽然在刑法中有关于甲基苯丙胺的表述,但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很少使用,因此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并不十分规范。与此同时,甲基苯丙胺以盐和碱两种形式存在,盐酸甲基苯丙胺为晶体,甲基苯丙胺碱为油性液体(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因此,不宜单独使用甲基苯丙胺作为晶体盐酸甲基苯丙胺的参考。
该意见规定,将毒品类别描述为甲基苯丙胺(括号表示为甲基苯丙胺) ,既反映了毒品的化学成份,也表明它只是指晶体形式的甲基苯丙胺盐酸盐,而且与刑法对这种毒品的表达方式是一致的。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当甲基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首次出现在文书内时,可表示为甲基安非他明,而当再次出现时,则可表示为甲基安非他明,以保持文字简洁。
(2)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成分的片剂药品名称说明。这类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香料、色素等成分的混合物,其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目前在法律文书中常表述为“麻古”或“马国”,有的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经研究,以上两种表述均不恰当。
原因如下:第一,“麻古”或“马国”来自泰语音译,是犯罪分子对这类毒品的常用称呼。既不能体现其化学成分,也不能体现刑法和司法解释中使用的称谓。而且各地也有差异。
一些地区称之为“麻古”,一些地区称之为“马国”,还有一些地区称之为“缅甸果”。因此,用“麻古”或“麻果”来形容这类药物是不恰当的。其次,这些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通常在5%-25%之间,远低于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0%-100%之间)。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注意到,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两者的有效药物成分和社会危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这类毒品不宜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近年来,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官方文件将这类毒品称为甲基苯丙胺片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官方文件将其表述为“甲基苯丙胺” tablet”(甲基苯丙胺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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