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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律师事务所在线解析关于:建设学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时间:2022-10-06 21:49 点击: 关键词:闵行区律师事务所,学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上诉人蔡X猛、蔡X悦因与被上诉人XX省XX市教育局(以下问题简称XX教育局)、XX省XX第一部分小学(以下我们简称XX第一教育小学)财产造成损害国家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人民对于法院民初字第529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进行立案受理后,依法管理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上诉人蔡X猛、蔡X悦,被上诉人XX教育局的委托企业代理人裴XX、XX第一就是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谭XX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程序终结。接下来就由闵行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学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涉案房屋为XX第一小学原教师宿舍楼首栋3号楼,为混凝土结构,一室一厅,主体建筑面积63平方米。 原教师宿舍楼1983年由广东省XX公司投资投入使用,属国有资产。 1983年,被告XX小学3号楼向教职工沈旭宇和张旭升夫妇居住。 这对夫妇搬出房子后,学校于1988年为原告的父亲蔡雪(当时的校长)安排了宿舍。 1988年2月11日,蔡旭前往XX农场(1区)缴纳购房款1122.19元。同年4月30日,XX农场给蔡X绪颁发第3号房屋的《房屋使用权证》(使用证号码为XXXX2)。2008年,XX省农垦系统进行改革,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根据《XX省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农垦中小学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一并移交地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XX第一小学教师宿舍于2009年8月底前已移交XX市人民政府,由XX市教育局进行管理。2010年10月份,XX第一小学以宿舍楼已属危房存在安全危险为由通知教师宿舍原住户搬迁,许X明老师受学校委托通知原告蔡X悦收拾房屋。2011年,蔡X悦及其丈夫曾到涉案房屋用三轮车搬过家具,尔后仍锁住房屋。为建设教师周转房,经XX教育局决定,包括第3号房屋在内的XX第一小学教师宿舍楼于2014年10月被拆除。未有证据证明XX教育局就拆除涉案房屋一事通知过原告方。原告蔡X猛知道该房屋被拆除后,多次向二被告方提出交涉未果,遂于2015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

  2、判令二被告在XX经济适用房小区赔偿安置一套面积约100㎡左右的混凝土结构房屋(价值30万元)给原告(或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0万元);判令二被告自2015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住房过渡费800元至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损毁家私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中,经XX教育局长蔡X悦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蔡X悦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庭审中,二原告对其关于或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原告方提出的涉案房屋被拆除之家具、物品损失清单,二被告不予认可,鉴于原告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清单及其价值不予认定。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1、一审行政法院一般认为:本案进行诉讼解决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蔡X猛、蔡X悦于涉案企业房屋被拆除前是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基于中国涉案房屋被拆除,二被告之间是否应给予帮助原告安置房并向其支付发展住房制度过渡费;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以及赔偿其家私物品市场经济利益损失5万元的诉讼服务请求信息是否能够具有重要依据。涉案房屋建筑所在的XX第一部分小学原教师学生宿舍楼于1983年由XX农场建设投资项目建成并投入资金使用,属国有资产(公房)。XX农场工作第一教育小学于1988年将涉案房屋安排给原告的父亲蔡X绪居住环境使用。同年XX农场主要依据不同国家都是公房政策,在收取蔡X绪优惠价房款1122.19元(涉案房屋对于当时社会实际交易作价5985元)后,向蔡X绪、陈X英夫妇颁发《房屋设计使用所有权证》。

  2、根据《房屋结构使用其他权证》所附《房屋资源使用这些规则》第一、第二条的规定,蔡X绪夫妇关系是以产品认购公房的名义交纳房款已经取得《房屋开始使用权证》,其二人作为我国购房家庭成员对所购买公房仅享有自己长期生活居住空间使用权,而无房、地产权,不得转卖、转让或赠送。因此,在蔡X绪、陈X英夫妇为了取得《房屋我们使用权证》后,涉案房屋的产权仍属国有。陈X英、蔡X绪去世后,涉案房屋不属于其二人的遗产,不能由其继承人范围予以充分继承。上诉人蔡学蒙、蔡学位死后,将涉案房屋闲置关闭。 原告蔡 × 孟、蔡 × 月未向XX农场申报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已将该房屋用于居住。 "2010年10月。 XX第一小学以宿舍已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老师通报了原宿舍居民搬迁的情况,许老师受学校委托,通知原告蔡 × 岳清理房屋。 他认为上诉人蔡X月经常打扫房子,父亲去世后,他已经按照农场的要求向农场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农场没有通知上诉人户主和徐姓的变更,也没有通知上诉人被撤职。

  但上诉人蔡X孟、蔡X月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反对,在庭审中,上诉人蔡X月表示,其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上诉人蔡X孟管理,他只是帮忙打扫房屋。 由于上诉人蔡X梦声称其2003年至2013年在苏州工作,法院认为上诉人蔡X梦和蔡X月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第二次审查发现的事实与第一次审查发现的事实基本相同,由法院确认。以上就是闵行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学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闵行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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