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这样一个情景: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电话交出来!如果李四真的交出了他的手机,三的行为会被判敲诈勒索罪吗?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有经验了,知道这个问题大多有漏洞,不能轻易下结论。那么,我们和闵行刑事律师一起先来看看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具体认定中有哪些难点,再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因素构成一个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他人的方式,勒索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大量金钱的行为。 其中,敲诈勒索是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核心。 什么是勒索?
勒索是指威胁、胁迫、恐吓对方,要求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威胁、胁迫、恐吓是指通过传播邪恶来使对方害怕的行为,如暴力行为、对对方自由、名誉的威胁等。
先来看暴力。一般来说,当行为人实施某种暴力行为时,会对受害人构成威胁,因为这意味着如果不交付财物,行为人可能会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但是,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暴力行为不限于直接针对受害者实施,只要受害者感到受到威胁,还可以针对第三方甚至犯罪者本人实施。 例如,肇事者拿着啤酒瓶砸自己的头,这也是一种告知受害人邪恶的方式,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 因为这意味着如果你不交付,我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
其次,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抢劫罪不同的是,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让我们来看看其他威胁受害者的方式,让对方感到害怕。比如威胁受害人的自由和名誉。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公布的加害对象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比如行为人向男方声称不交付财物就要伤害其女友,这也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人与对方企业没有进行任何社会关系,就不可能使对方可以产生一种恐惧心理,也就导致无法发展造成其他任何威胁。比如,行为人对甲说,如果你不把钱拿出来,我就会受到伤害路人乙。对甲来说,乙只是我们完全陌生的路人,自己国家根本问题不会因此学生产生对于任何恐惧心理,所以行为人通告的这种恶害就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人类行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威胁恐吓行为,就可以确立敲诈勒索罪。 例如,A的强迫行为没有引起B的恐惧,但乙基出于同情或其他原因将财产交给A。 事实上,这种情况与抢劫罪的相关原则是相同的,只能视为敲诈勒索未遂。
再例如,C 的强迫行为使得丁产生恐惧心理,在丁向警方报案之后。为了逮捕 C,警察让丁到约定的地点交付财产。在本案中,丁某虽然交付了财产,但他并没有处理财产,而是协助警方逮捕了犯罪人,所以丁某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敲诈未遂。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虽然中国敲诈勒索罪里说的发展威胁是指通告恶害,但恶害最终目标有没有可以实现对犯罪的认定问题其实他们并不具有重要。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通告的恶害是假的,只要一个能使学习对方企业产生一种恐惧以及心理,进而提高交付财物,就不可能影响学生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比如,张三向李四谎称绑架了他的儿子,如果不支付100万元赎金就马上撕票。如果李四出于这种恐惧社会心理交付了赎金,那张三的行为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那么,如果行为人威胁的内容不违法,能否确立敲诈勒索罪? 例如,为了从B的抢劫中非法获得财产,A威胁要举报。 在受到威胁后,B产生了恐惧,把抢来的财产给了A。这种情况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A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根据法律,虽然向警方举报的行为并不违法,但A仍然犯有敲诈勒索罪,因为他告知了B的罪恶,并使B害怕,然后交付了财产。
以上是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但理解这些,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无法启动的情况。 这里有两个最具代表性的识别困难。
二、如何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第一个教学难点是,怎么进行区分不同权利可以行使与敲诈勒索罪?比如,行为管理人在生日蛋糕中吃出了苍蝇,以向媒体发展反映企业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学生商家赔偿。这种社会行为,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吗?
我不这么认为。 即使行为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巨大,即使特别巨大,也不应被视为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和目的是合法的。 最终的赔偿金额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商。
打个比方,客户向企业要求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对身体造成的商业、财产等同于敲诈勒索,并明确要求赔偿超过应受敲诈勒索的数额。因为在这个时候,行为人的手段是不合法的,目的也超出了赔偿的范围。
相应地,如果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而胁迫债务人,该怎么办?在我看来,只要没有超出权利行使的范围,就应该认为没有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当然,这种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本身实施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不能通过非法拘禁实现债权,否则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如何进行处理方面敲诈中国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正确处理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关系? 从行为类型上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威胁受害人,进而获取财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难题:威胁被害人然后取得财产,是建立勒索还是抢劫?
笔者认为,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抵抗。抢劫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必须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敲诈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则可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因此,抢劫罪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为代表,勒索相威胁的手段基本上是无限的。
比如张三在李四家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李四,要求你三天内给我100万,否则我就把你的事情曝光给你的公司。这是敲诈,因为张三没有当场威胁要施暴。
再比如,甲背着炸药进入中国银行,之后进行威胁社会工作管理人员说:“我包里装着炸药,给我20万元企业现金,否则我就引爆!”这就是我们足以压制影响他人没有反抗的威胁,成立抢劫罪。但是,如果甲对乙说:“你不给我1万块钱,我就把你没修过的照片全放到学生网上!”这就需要属于他们敲诈勒索,因为通过这种发展威胁能力不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一般来说,两种犯罪之间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达,即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需要暴力,胁迫程度足以压制他人的反抗;如果暴力,胁迫程度足以压制他人的反抗程度,则是抢劫。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节开头的问题。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电话交出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从分数来看。如果张三是一个七尺男儿,拿着凶器,地点是深更半夜一条冷清的巷子,威胁的对象是一个柔弱的女孩。很明显,这是当场暴力威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如果是大熊对和他进行体格也是差不多的小伙伴野比说:“站住!把你的iPhone11交出来!不然我告诉***你微积分理论考试成绩不及格!”如果野比真的可以因此产生了一种恐惧以及心理,把手机企业交给了大熊,那就是我们应当将大熊的行为认定为中国敲诈用户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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