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对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揭示了法律条文的重要变化,旨在帮助公众理解这些修改对社会和个人行为的影响。以下是对部分关键条文的深入解读,重点突出蓝色表示的删除内容和红色标记的新增内容,以展示法律的演变轨迹。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原条文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者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十四至十六岁青少年特定犯罪的责任。新条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岁,针对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或伤害致死案件,如果情节恶劣且经过最高检核准,十二至十四岁的儿童亦需承担责任。这一修改反映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更为细致的考量,旨在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又确保社会公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公共交通安全犯罪
新增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装置的犯罪,以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的犯罪,强调了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了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犯罪
在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基础上,新条文增加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的惩罚,突出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紧迫性。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药品管理犯罪
新条文将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入罪,包括生产、销售禁止使用或未经批准的药品,提供虚假注册信息,以及篡改生产记录等行为,彰显了对药品安全监管的严格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新条文扩大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适用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并加重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指使实施欺诈行为的惩罚,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诚信原则的重视。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条文细化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区分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不同情节,体现了对商业贿赂行为更为精准的打击。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新条文增加了对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的惩罚,以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强调了对非法金融活动的严厉态度,同时提供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减轻处罚的可能性,鼓励违法者主动纠正错误。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新条文列举了更多的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包括频繁申报撤销、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交易等,体现了对证券期货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的维护。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新条文将跨境转移资产作为洗钱行为的一种,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知识产权犯罪
新条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加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创新和品牌权益的保护。
这些修改反映了中国刑法体系对社会变迁和新型犯罪的适应,旨在构建更加公平、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强调,公众应密切关注这些法律变化,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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