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知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句法谚说的就是这个案子。在去年7月3、4、5日开庭之后,时隔一年,居然又在这里开庭,八年抗战,冤狱依然无解,我是真的想不到的。尽管如此,我依然对贵院充满了期待。上海律师咨询就来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去年开庭,庭审上,十数人出庭作证,已经非常清晰的证明,本案取证程序违法,检验漏洞百出,合理怀疑出比比皆是。这次二天二夜开庭的核心,就是专家已经非常清晰地告诉法庭,本案没有检测出所谓的氟乙酸盐鼠药。没有这种鼠药,本案念斌投毒案的核心,就全部颠覆了。
辩护人本次提供以下主要意见,供法庭参考。第一次有罪审讯录像系二次整合而成,公安机关对检察院隐瞒这个情节长达7年,而且提供整合光盘给公安部,误导公安部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录像是死刑王牌证据。
福州市中级法院2011年一审判决书(判决念斌死刑)认为,”念斌第一次做有罪供述后到本院第一次开庭前的8次供述均为有罪供述,有罪供述稳定且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一审判决在驳回律师对录像是剪辑过的的辩护意见时认为“公安部关于录像光盘没有发现剪辑、整合处理的鉴定揭露,与自行委托得出影像不连续的鉴定结果不产生矛盾。
虽然讯问时间为持续3个多小时,而审讯录像只有一个小时58分钟,但相关的办案人员已对此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故辩护人提出审讯录像经过剪接等意见是不能成立的”。录像是被迫承认不完整。去年7月4-7日开庭,最大的事实颠覆之一就来自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录像,侦查人员丁元华在接受律师的询问时,被逼承认,这录像当中有一个多小时的中断。
原话是:斯:请看第十页,你在里面提到拿几瓶矿泉水进去,这之前念斌(交代)都没说过矿泉水(用矿泉水瓶投毒,意思是你怎么么会未卜先知?)。丁:这录像的中间缺了一段。大约一个多小时。斯:为什么会缺一个多小时呢?丁:因为我们有一个技术员去睡觉,当天中午把机器关了,我们不知道。斯:这个录像还有谁知道中间缺了一个多小时?丁:谁都知道。斯:谁都知道?为何检察员从来没有跟我们说过这个录像中间缺少了一个多小时?你们没跟检方说过?丁:检察员没有跟我们沟通过。
明知录像不完整,警方却对检察院隐瞒真相。当检察院要求警方对审讯录像是否存在整合剪辑,以保障完整性时,平潭县公安局给检察官的情况说明是,“你院要求对念斌有罪供述的同步录像是否被剪接、整合等技术处理进行鉴定。
2007年4月20日,我局民警翁翁其峰、林希松将讯问被告人念斌的同步录像光盘五盘送至福建省公安厅委托鉴定,省公安厅技术处答复无法进行鉴定。而翁其峰就是当时录像时在场的人,他今天出庭也承认他是知道录像是二次形成,中间存在断点的。
平潭公安以软件整理过的光盘送检,而不是录像原件,误导公安部。由于该录像存在明显的影像跳跃,且审讯时间为三个多小时,录像只有一个多小时,律师提出录像被整合剪辑,平潭公安局在明知录像是二次形成的情况下,不向公安部提交录像带原始母带,而是以软件将母带整合成光盘,将光盘送检,误导公安部。
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第(2007)4717号意见书认为未发现审讯录像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公安机关明知录像是不完整的,但故意去申请公安机关鉴定,而且送去鉴定的不是录像带原件,而是通过软件整合过的光盘。
因此公安部做出未整合剪辑的结论。公安部鉴定中心也被误导。警察向法院做虚假说明。对于录像时间缩水,法官要求警察解释,办案人员对此作出了的说明。2009年11月24日,侦查人员翁其峰对福建高院的法官说:“8月8日中午,我和丁元华预审念斌,技术人员在旁边第一次使用DV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为第一次使用,没有进行调试,没有设置时间,技术人员将DV架好之后没有开机,所以,我们对念斌进行教育,到下列2点多,念斌哭了想要交代,我们发现DV的灯没有亮,赶紧叫技术人员开机,同时,因为DV使用的是录像带,所以,半个小时就要换带子”。
一审法院认为当时办案人员作的合理解释,现在结果被办案人员自己又推翻,现在翁其峰、丁元华的说法改变了:现在认为是因为技术人员陈秋星去睡觉了,而不是因为第一次使用录像机。
上海律师咨询注意到,从上次庭审陈秋星出庭看,翁其峰说陈秋星是第一次使用DV机是说谎,因为陈秋星自己说,在7月28日现场勘察中,他使用了录像机。但从翁其峰当时对法官的证言看,技术人员并没有离开,只是操作不熟练而没开机。事实上,这录像是中间断开的,并不是没有开机,而是开机、关机、再开机。
上海律师咨询网视角下的山东女幼 | 提交结论错误的鉴定报告给法院有 |
作案后十几天将绝大部分赃款归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