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03年8月、9月,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在某县看守所第四监室羁押期间,强迫其室友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的屁股,强迫李某在厕所内倒立、张口,让其室友在他嘴里撒尿、玩耍“倒挂洋葱”的游戏,让人用一根小绳子系在某个李生殖器周围拉一个圈,叫牧童。"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用弄脏了的鞋底多次击中李某等人。对这个案子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张瑞敏在拘留中心的行为只构成侮辱罪,理由是拘留中心不是公共场所,张瑞敏殴打狱友的主要目的是强迫他人受到他的侮辱。因此,它是一种牵连犯罪,只能定义为侮辱。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瑞敏在看守所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妨害监督秩序罪是指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具有依法扰乱监督秩序的情形之一,行为严重。第三种看法是,他在拘留中心的行为构成羞辱罪、寻衅滋事罪。
如果我们不重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的悖论性区别,而把重点放在判断该行为所遇到的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就容易得出合理的结论。张某虽然以暴力的方式侮辱李某,但没有侮辱他人,因此,这一行为冒犯了侮辱他人的犯罪,而没有冒犯了侮辱他人的寻衅滋事罪。
二是张瑞敏多次用脏鞋底在同一监狱内随意殴打李某等人,不仅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也触犯了违反监管秩序罪。由于监狱和拘留中心也是大多数人居住的地方,他们的秩序不能排除在社会秩序之外。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比扰乱监督秩序罪的法定刑重,因此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罚。第三,用暴力侮辱李某的行为和在同一监狱内随意多次用脏鞋底殴打李某等人的行为,显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应以数罪并罚、最后,应以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强取豪夺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关系。强拿硬要数额存在较大财物的行为,完全不同可能既符合中国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个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形式要件。对此,宜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一方面,不必同时为了我们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主张敲诈勒索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如果行为人无钱给母亲可以治病而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具有较大财物的,能够有效成立敲诈勒罪,出于流氓动机敲诈勒索数额影响较大财物的,更能够及时成立敲诈勒索罪。
刑法相关理论认为只需使用说明,成立敲诈勒索罪不需要出于一些特定学习动机。另一重要方面,不应只是为了更加强调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主张凡是敲诈勒索数额相对较大的都不需要成立寻衅滋事罪,也不能发展提出强拿硬要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以取得财物的数额并非较大为前提。
因为我国既然已经没有工作取得一定数额产生较大财物的强拿硬要行为能力都能成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取得投资数额变化较大财物的强拿硬要行为方式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只需要设计说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安全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应当理解和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例如,苏某和他的同伴杨某喝酒后来到加油站,被杨某拿着一把刀在站长房间的门上。
在站岗执勤时,苏某无故闯入站长室殴打站长李先生,致李站长轻伤。当苏某强行拿走李站长手机时,其同伴杨通知其警察即将赶到。苏某将手机还给李站长,一直等到民警出现。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杨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因苏某殴打李站长,并以暴力手段抢夺李站长手机,仅因民警及时赶到而未果。所以应该是抢劫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苏的作案动机不是为了谋取钱财,而是为了寻衅滋事。他追求的不是财产,而是刺激。4但是,苏某明显是强行拿走了李站长的手机,是财物。你怎么能认为苏某”。
上海律师咨询网认为,不是为了钱,不是为了财产?如果苏的暴力行为足以压制他人的反抗,当然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可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为,苏、杨二人的行为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挑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作为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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