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关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进行征收管理过程中,政府工作需要我们先行研究做出征收的意向文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然后可以做出正式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社会做出后会有相应的征收补偿技术标准。每个不同地方、每次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案均不可能没有完全一致,但有一个总的原则问题就是“不得低于其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经济价格”。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用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水库移民安置应保持原有生活质量,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
征地补偿中对于企业如何通过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规定的一个可以解决管理办法就是学生进行分析评估,由专业的评估研究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资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评估方法一般就会参照当地的类似房地产的是市场经济价格,一般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如果企业征收补偿的标准存在明显地低于其他类似中国房地产的市场经济价格,补偿中又没有经过分析评估,怎么能够处理?现在的司法审判惯例上是倾向于,这种方式征收决定是违法的,是可以被撤销的。因为没有包含该补偿技术标准的征收决定是违背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属于是违法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二、行政机关不公开征收土地信息怎么办?
律师指出,属于社会公开市场范围的,行政监督机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会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我们不予公开使用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据或者该政府财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生活方式;申请研究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关于答复期限,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的规定,行政权力机关人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也不得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上海拆迁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