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已签订过拆迁进行补偿标准协议的房屋时,村民称拆迁办把他们家的电给断了,屋门一侧的路也被建筑生活垃圾给堵了。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对此诉诸法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今天,上海动迁律师跟大家可以一起分析解读该案。
村民遂起诉,拆迁办称是企业为了能够保证信息安全管理临时断电,建筑残留物也并非直接故意倾倒,且后来由于供电技术已接通到户,房屋侧门垃圾也已清理。对此,法院认为一审、二审均作出了一个判决。
成都某小区村民陆女士的房子被拆了。2019年7月左右,街道办在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剩余部分进行拆迁时,切断了陆女士房屋的电源,拆迁工作造成建筑垃圾堵塞了陆女士房屋侧门的出行道路。
陆女士认为,街道办公室切断电源,用建筑垃圾堵塞道路,侵占未签署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房屋,违反了法律。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这些行为判定为非法。
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在组织实施拆迁过程中,为保障拆迁区域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必要限度内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是正当合理的。因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堵塞他人道路不一定违法,但停水、停电、堵路的上述情况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并应及时恢复。
经实地进行查看现场,一审法院可以发现问题相关的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早已完成,而案涉房屋断电及建筑生活垃圾封堵出行发展道路的情况我们仍然可能存在。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街办对案涉房屋组织学生实施的断电、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街道办事处只是为了安全临时停电,还故意倾倒堵塞道路的建筑垃圾; 拆除基本完成,无安全隐患后,电源已恢复,垃圾已清理干净,但由于电线被盗,部分房屋未通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提出上诉,认为只能说明街道停电有利于实现整个拆迁区拆迁的行政目标,但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整个拆迁区实行非歧视性停电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也没有证明这种做法对没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居民造成的伤害最小,同时也没有证明及时恢复供电和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因此,成都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至于街道办上诉称部分室内房屋未通电是因为房屋内电线被盗,即使这一事实成立,也应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中街道办停电的合法性审查无关。成都中院表示不开庭。
成都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一个事实可以清楚,适用相关法律没有正确,程序通过合法,应予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上海动迁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强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虽然本条侧重于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文明执法的原则,但也说明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在各种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方式中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在清拆已签署拆迁安置协议的楼宇残余物时,应充分考虑及有效保障尚未签署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案情,街道办公室切断电源,并封锁道路约两个月,侵犯了卢的合法权益,应该确认违法行为,”上海动迁律师说。
在遇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不要产生过激的行为,也不要着急,而是要寻求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动迁律师。
上海动迁律师解读:动迁款不足时 | 浦东区律师事务所解读:文物保护 |
上海动迁律师视角:公房动迁中承 | 上海拆迁律师视角:拆迁争议的解 |
上海拆迁律师解读:拆迁政策中未 | 拆迁款大作战:上海动迁律师带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