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城镇居民,外地农民的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农民定立的购买宅基地火房屋合同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也无法获取宅基地使用权证,所以农村的房屋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村民且符合标准的方可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接下来就由浦东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农民的房屋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是否有效
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据如下:
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法》做出的司法解释里表达的观点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注: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该条不适用于宅基地,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3、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二、农村承包经营法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
我国新通过的《农村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流转和禁止卖地管理的通知》,农民的房屋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住房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对非法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非法转让其他形式土地具体申请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住宅用地使用者未经法律批准,以他人代价重建房屋,给予投资者使用权、获利权或取得房屋产权,是“非法转让其他形式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以上就是浦东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农民的房屋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浦东房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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