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律师事务所整理立遗嘱步骤详解攻略
一、个人具有立遗嘱的资格
满足个人具有立遗嘱的资格,需要具备以下2个条件。
满足特点的年龄,即立遗嘱人需要年满18岁,或者未满十八岁但已婚
立遗嘱人拥有立遗嘱的能力
什么叫:“立遗嘱人拥有立遗嘱的能力”呢?包括以下4点。
1. 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
2. 了解个人的资产范围
3. 知晓何人会从自己的遗产中获益
4. 作出的决定应合理,不得以精神疾病或身体损伤为由,阻止继承人从立遗嘱人的遗嘱中受益。
二、 满足各州法律的条件
除此之外,根据各州的法律,遗嘱应满足相应条件。各州法律有所不同,我们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在新南威尔士州,依据《2006遗产继承法》第六条,一份有效力的遗嘱,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 遗嘱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遗嘱须由具有遗嘱意愿的遗嘱订立人签字,或其他人在遗嘱订立人见证下代为签字
3. 遗嘱订立人签字过程中,必须由两名及以上见证人进行参与确认
4. 这两名见证人,也应在遗嘱上签名
5. 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应与遗嘱无任何利益关联
三、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具体,否则易产生歧义。其次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写清楚年、月、日,若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再次,选择谁做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上海市遗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