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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律所排名论运动器械专利

时间:2021-08-09 14:20 点击: 关键词:运动器械专利,普陀区律所排名,上海市普陀区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律师论运动器械和运动动作专利

  介绍

  “知识产权法所提供的保护时间最长、最广为人知且可以说是经济上最有价值的权利保护形式是专利的形式。” 近年来,现代体育的激烈竞争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润。随着体育运动成为一项大生意,人们普遍认为运动器械应受专利法保护。尽管如此,关于是否为运动动作授予专利的争论令人惊讶。这样的问题不再是理论上的讨论,美国已经对运动动作提供了专利保护。越来越多的教授认为,不仅运动器械,运动动作也应该获得专利保护。据知识产权律师罗伯特·M·昆施塔特(Robert M. Kunstadt)称,“在体育运动中获得专有权的可能性——灌篮、投球姿势、高尔夫挥杆和 fosbery 触发器——是真实存在的。法律工具已经存在,也许是时候投入使用了。” 但是,从体育竞技的本质来看,对体育动作给予专利保护会降低体育竞技的强度,影响体育的魅力。如果迪克·福斯伯里(Dick Fosbury)(最早使用落后式跳高的人)为他革命性的跳高改革申请了专利,他本可以取得巨大优势并在比赛中称霸多年。这将是对体育比赛的损害。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运动动作都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正如史密斯指出的那样,“当应用于运动动作时,

  专利法概述

  A. 专利法的历史和发展 专利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英国最早获得专利的案例是伊丽莎白女王授予意大利发明家专利。然而,在这个时期,专利是对皇室支持者的奖励,而不是对发明的奖励。这种滥用权力导致通货膨胀,专有权受到过度保护,因此公众强烈反对授予专利。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工业革命的发展,议会于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该法规定了通过专利保护发明的最长期限为十四年,它可能成为现代专利法的一个里程碑。因此,1624 年垄断法被视为现代专利法的起源。之后,颁布了两项重要立法,即 1883 年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和 1977 年专利法。前者成立了专利局并有权调查专利申请,1977 年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专利。B. 专利体育产业的发展 为了保持其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美国不断加强对专利的保护。根据美国现行的专利法,“谁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组合,或者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都可以获得专利”。传统上,运动动作被视为一种方法,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然而,由于商业方法已获得专利,体育动作的可专利性在美国迎来了转机。如今,人体的运动方法和其他运动已被专利局授予专利。在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 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它产生了有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并且“人类在阳光下制造的任何东西都是可专利”,商业方法应受专利法保护。道富判决的重要性与其说是法院认为商业方法是可专利的,不如说是该案显然扩大了专利的主题,并对体育动作的可专利性产生了巨大影响。之后,专利局已对许多涉及人体运动的运动方法和其他过程授予专利保护。以下是最著名的专利运动动作示例。

  运动挥杆训练方法

  2. 推高尔夫球的方法

  运动器材获得专利保护的要求及授予专利的理由

  相对于几个世纪的发展,专利法的主要目的是奖励发明人,以鼓励创新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专利可以成为一种强大的法律工具,可以保护新发明及其工作方式、工作方式、工作方式、制成品以及制作方式。获得专利后,您可以使用您的专利出于商业目的发明,将专利出售或许可给其他人。为此,对可专利性设定严格而明确的要求正在成为一种普遍观点。这部分审查了这些要求,讨论了运动器材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的范围,并指出运动器材应该具有专利性,并且有必要为运动器材授予专利。

  可专利性要求

  与美国不同的是,在授予发明专利之前,它必须满足专利法对有用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1977 年英国专利法规定了成为授予专利主体必须满足的四项要求,发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发明是新的(新颖性)

  它涉及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

  它能够工业应用(由可专利的主题组成)

  下文第 (2) 和 (3) 款不排除为其授予专利。

  新奇

  1977 年《专利法》强调,要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颖的。为了满足“新颖性”的要求,一项发明不能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或预期。“现有技术”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在本发明的优先权日期之前对公众可用的所有物质(无论是产品、过程、关于任一者的信息还是其他任何事物)。1977 年专利法和 EPC 都规定,评估新颖性的日期是发明的“优先权日期”。根据 EPC Art,优先权日通常是提交申请的日期,在某些情况下,优先权日是从较早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申请人在巴黎公约国家申请专利)。应该注意的是,发明是否在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也决定了发明的新颖性。这意味着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之前,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人都不能先前知道或使用相关信息。正如 L.Bently 指出的那样,“新的测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发明的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则该发明将缺乏新颖性。” 然而,公共可用性并不是很难定义,至少在公共和私人之间通常可以划清界限的意义上是这样。应该注意的是,发明是否在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也决定了发明的新颖性。这意味着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之前,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人都不能先前知道或使用相关信息。正如 L.Bently 指出的那样,“新的测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发明的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则该发明将缺乏新颖性。” 然而,公共可用性并不是很难定义,至少在公共和私人之间通常可以划清界限的意义上是这样。应该注意的是,发明是否在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也决定了发明的新颖性。这意味着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之前,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人都不能先前知道或使用相关信息。正如 L.Bently 指出的那样,“新的测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发明的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则该发明将缺乏新颖性。” 然而,公共可用性并不是很难定义,至少在公共和私人之间通常可以划清界限的意义上是这样。这意味着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之前,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人都不能先前知道或使用相关信息。正如 L.Bently 指出的那样,“新的测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发明的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则该发明将缺乏新颖性。” 然而,公共可用性并不是很难定义,至少在公共和私人之间通常可以划清界限的意义上是这样。这意味着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之前,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人都不能先前知道或使用相关信息。正如 L.Bently 指出的那样,“新的测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发明的优先权日已向公众提供,则该发明将缺乏新颖性。” 然而,公共可用性并不是很难定义,至少在公共和私人之间通常可以划清界限的意义上是这样。

  创造性的步骤

  一项发明具有新颖性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涉及创造性。创造性决定了一项发明是否已经以解决问题的独创方式开发出来。1977 年《专利法》第 3 条规定:“一项发明如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应视为具有创造性……”。虽然“创造性”这一含义与新颖性要求密切相关,但如果该发明在发明时对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可能是新颖的,并且不会获得专利保护。格雷厄姆的案例。v. John Deere Co 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显而易见性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询问发明所取得的结果的条件,而是询问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发现什么是显而易见的。法院认为“应用非显而易见的测试会有困难”。因此,即使一项发明满足新颖性要求并产生了改进的结果,如果不通过非显而易见性测试,也可能无法成为授予专利的主体。

  具备工业应用能力

  在满足 1977 年专利法中规定的前两个条件后,必须解决第三个要求——发明属于可专利主题。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就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正如 1977 年的专利所规定的那样,“一项发明如果可以制造或用于任何种类的工业,包括农业,则应视为能够在工业上应用”。该法定方案强调,专利保护不应适用于“智力创造”的纯理论,必须表明该发明具有“有用的目的”。此外,即使一项发明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专利申请也可能被驳回,因为“非专利事项”。根据 1977 年专利法第 1(2)、(3) 条和第 4A 条,以下内容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 (a) 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b)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创作;(c) 进行精神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计划、规则或方法,或计算机程序;(d) 信息的呈现;(e) 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B. 运动器械专利的争论 前文已经提到,运动器械专利和运动动作专利是否应该分别对待。体育相关产业近年来蓬勃发展,根据维罗·理查德的说法,“现在体育产业已经达到了这种状态,一个著名的例子是 Windsurfing International Inc. V. Tabur Marine ltd。原告是帆板制造商,在英国获得了一种弧形帆板的专利。专利设备是一个复杂的弧形模型,使帆板获得更高的速度和稳定性。在本案中,原告起诉另一家公司因在英国生产和销售类似的帆板设备而侵犯其专利。同时,被告(Tabur Marine)声称可以质疑专利的有效性。因为至少在 20 年前,一个男孩已经用类似的方法将帆拉紧,并为骑手提供了一个把手。法院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男孩的发明早于原告” 的应用和原告设计的帆板是对男孩发明的明显改进。因此,风帆冲浪设备的专利是预料之中的。虽然该帆板设备被判定为非专利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改进不足以获得专利保护”,换言之,该运动器材可以如果满足可专利性要求,则可授予专利。

  经济和竞争影响

  鼓励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最好方式是给予发明人专利保护,根据埃德温曼斯菲尔德的研究,许多发明没有专利就不会被引入(尤其是在制药和化工领域)。由于竞争激烈,体育制造商不断致力于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同理,先进的运动器械一出现,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就热情采用。在现代体育竞赛领域,有时体育器材直接决定比赛的结果。刘易斯·汉密尔顿,英国F1赛车手,迈凯轮梅赛德斯车队,最年轻的F1世界冠军。毫无疑问,刘易斯·汉密尔顿是一位赛车天才运动员。想象一下,如果迈凯轮梅赛德斯车队不能为他提供比其他车队更先进的赛车。刘易斯还能拿到世界冠军吗?众所周知,开发一个新产品是非常困难和昂贵的。因此,如果体育器械的创新未能获得专利,那么对于遭受专利侵权的体育制造商来说,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许多经济学家指出,专利保护对小公司比对大公司更重要。与大公司相比,小公司在市场占有率、营销网络、商誉、广告强度等方面处于弱势。因此,小公司需要更广泛地寻求专利保护以弥补这些弱点。综上所述,运动器械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同时,

  与专利运动动作相关的问题

  运动动作可以申请专利吗?这样的问题听起来很荒谬。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建议对运动动作给予专利保护。因为体育不再只是一种游戏,它已经成为一项大生意。在 Kunstadt 的一篇文章中,他认为“体育现在是大生意,需要这种保护”。此外,他指出,运动员可以从他们的运动动作中受益,而专利、版权、商标是最好的补救工具。此外,Kunstadt 建议运动动作应获得与运动器材相同的专利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部分体育动作属于专利保护标的,但可能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A. 并非所有的运动动作都可以申请专利 如第二部分所述,为了获得专利,一项运动动作必须满足专利法对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应用能力的要求。为了更充分地评估运动动作的可专利性,需要相同的标准,并不是所有的运动动作都可以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和新颖性的要求是为运动动作申请专利的最大问题。根据史密斯的说法,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的要求将限制可专利举措的范围。例如,由于新颖性要求,一些运动动作,如任意球或灌篮,将无法获得专利。贝克汉姆在1996年对温布尔登的比赛中打进一记惊人的进球后家喻户晓。 在曼联2-0领先的情况下,贝克汉姆注意到温布尔登的守门员离他的球门有点远,并从中线进球。那么,贝克汉姆能否为这个惊人的进球申请专利?答案是值得怀疑的。很多足球运动员都曾在中线射门,而新奇要求这个动作以前没有被其他人知道或使用过,这意味着贝克汉姆不能为他的进球申请专利。必须从职业选手的角度来判断一个新的运动动作是否满足不明显的条件。不能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评判,而应该从另一个职业篮球运动员的角度来评判。在体育领域,以跳高为例,大多数运动员采用Fosbury Flop来越过杠铃,即使是一些运动员改进了这个动作,在其他跳高运动员看来也很难被认为是不明显的。此外,新颖性和不明显的要求会给运动员带来一些不便,史密斯图指出,“除了显着限制可专利动作的范围外,新颖性和不明显的要求还会迫使运动员改变他们的训练方法”。倾向于为他们的动作申请专利的运动员将不得不单独工作或训练。运动员不能在队友面前练习他们的新动作或“公开”。更重要的是,如果专利的所有者是球队或俱乐部而不是运动员,那么发明这些动作的球员永远不会离开他们的球队。因为,一旦离开原队,运动员就不能使用他们的动作。向小球队(尤其是足球俱乐部)出售运动员是维持球队运作的主要赚钱渠道。B. 对运动招式专利的负面影响 据库科宁说,运动招式申请专利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果一支篮球队为三分球申请了专利,那么谁能打败他们?如果贝克汉姆为他的超远射申请了专利,那么其他球员的类似进球如何?体育运动令人兴奋的部分原因是看到运动员使用各种新动作来玩游戏,并看到其他玩家抓住它并改进动作。而且,运动员非常愿意在公共场合表演他们的动作,因为掌声和鼓掌是对他们最好的奖励。体育的本质是打破记录,不断超越自我。为运动动作申请专利可能会对运动强度和体育精神产生负面影响。体育迷们更希望看到一场双方同级别的激烈比赛,而不是一场没有任何悬念的比赛。经济学家亨利·德默特(Henry Demmert)和罗杰·诺尔(Roger Noll)最近的研究表明,体育迷会在比赛中关注每支球队都有机会赢得冠军。

  结论

  创新是体育产业的生命。巨大的商业利润使得体育制造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专利保护对于体育制造商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另一方面,运动动作不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自1894年现代奥运会创办以来,“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格言一直是人们的心愿,并不断推动着众多运动员超越自我。体育动作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对胜利的渴望,而不是专利法的保护。对体育动作授予专利,会直接导致不正当竞争,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总而言之,引用史密斯的话作为结局“竞技比赛属于比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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