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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手段仲裁

时间:2021-08-16 14:07 点击: 关键词:商事纠纷,普陀区律师事务所排名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手段,主要是因为它比国内法院的诉讼更具优势,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隐私、中立、国际可执行裁决和程序灵活性。大多数国家/地区管辖仲裁的法律源自当地法规、国际公约,以及例如在英国的普通法。国际仲裁程序也受到越来越标准化的程序和实践的指导,这有助于保持仲裁对许多商业企业诉讼的吸引力。本文探讨了与仲裁法律、程序和实践符合跨国人权标准有关的一些问题(主要在欧洲范围内)。

  仲裁法和程序:定义和来源

  仲裁在 Halsbury's Law of England 中被定义为

  “当事方协议用来解决争端的程序。在仲裁中,争议由一个或多个以司法方式私下行事的人解决,具有约束力,而不是由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解决,除非双方同意排除它。” [ 1 ]

  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仲裁法都依赖于类似的来源组合。例如,在法国,主要来源是《民法典》和《民法典》[ 2 ] 的具体规定,通过法国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裁决的案件,以及各种国际公约,如 1961 年欧洲公约 [ 3 ]、纽约公约 [ 4 ] 和欧洲人权公约 [ 5 ]。在英格兰 [ 6 ],作为《1996 年仲裁法》的基础的公平、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法院干预原则主要源自《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7]。] 和纽约公约。

  指导国际仲裁程序的程序和惯例,包括仲裁员的任命安排、仲裁的进行程序以及裁决的形式和内容,通常有多种来源。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 8 ] 广泛用于临时仲裁和管理仲裁。

  商业各方签署的合同总是包含一个明确的条款,详细说明他们希望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任何争议。任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通常都包含在较大合同的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中。任何一种方法都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各方施加了某些义务和限制。

  仲裁法和程序:人权维度

  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主要人权维度有两个,即 (i) 人权义务对仲裁行为的影响和 (ii) 正当程序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一项基本人权是公平审判的权利,它载入了各种国际法律和宣言。《世界人权宣言》(UDHR)[ 9 ]第 10 条规定:

  “在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有权完全平等地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听证会。”

  ECHR [ 10 ] 的某些规定被认为与仲裁有关 [ 11 ]。其中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 1、第 6(1)、第 8 和第 34 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1 号议定书第 1 条。最重要的条款是第 6(1) 条,它定义了某些程序权利并确保公平审判的权利:

  “在确定他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时……每个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听证……”。

  这些公平审判权适用于国内法规定的所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地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 [ 12 ],包括与仲裁有关的法庭诉讼,例如审查仲裁裁决或任命仲裁员 [ 13 ]。

  签署仲裁协议:ECHR 第 6(1) 条何时适用?

  许多法院,包括英国和其他欧洲法院,已经确定仲裁不违反 ECHR 第 6 条,除非仲裁协议是由于胁迫、错误或包含本应强调的不寻常条款而达成的。对方。

  例如,在 X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 14 ] 中,ECHR 认定雇佣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并未侵犯德国教师第 6 条第 1 款的权利。在 Sumukan Limited 诉联邦秘书处 [ 15 ] 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仲裁条款中的协议排除根据 1996 年法案第 69 条就法律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协议并未侵犯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特别是因为排除条款是商业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平等适用于双方,不应被视为要求适用 Interfoto 原则以公平地提请另一方注意的繁重条款 [ 16 ] 。在 Bramelid 和 Malmstrom 诉瑞典案中 [ 17]] ,ECHR 将自愿仲裁与强制仲裁区分开来,并指出在前者的情况下,对第 6 条第 1 款权利的侵犯不太可能成功。在 Paul Stretford v The FA [ 18 ]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包含使用仲裁强制解决争议的规定的仲裁协议与球员代理人第 6(1) 条权利之间不存在冲突,特别是因为这相当于“自愿放弃”[ 19 ]。

  ECHR 第 6(1) 条及其关于仲裁庭的适用

  关于 ECHR 是否必须由仲裁庭审议,似乎没有明确的共识。许多人争辩说,由于仲裁是基于法律并依法组织的,因此应适用 ECHR [ 20 ],但也有少数人持相反意见[ 21 ]。Transado Transportes 诉葡萄牙案 [ 22 ] 涉及由于仲裁庭解释特许权合同条款的方式而导致的财产被剥夺。在本案中,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认为,仲裁庭有无可争议的义务,按照公约权利行事。在 Nordsee v Reederei [ 23] ,欧洲法院在考虑欧共体竞争法条款的直接适用性时认为,“必须在所有成员国的领土上全面遵守共同体法;因此,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为它创造例外”。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手段仲裁

  “正当程序”和仲裁

  在通过仲裁解决的任何争议中,仲裁庭的持久成功基于其坚持两项基本原则,即 (i) 确保正当程序和公平审理以及 (ii)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24 ]。

  大多数仲裁法和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正当程序和公平审理的原则,而不必依赖于 ECHR 的直接适用性。例如,纽约公约第 V(1)(b) 条规定:

  [应被援引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但前提是该当事人向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主管当局提供证明:]......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未得到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其案件;

  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正当程序和公平听证原则的其他例子包括 (i) 最大限度地减少提交书面陈述和口头辩论的延误,(ii) 尊重当事方的第 8 条 ECHR 对证据保密的权利, (iii) 平等和公平地对待仲裁各方。

  ECHR 和仲裁员的公正性

  赫沃特勋爵 CJ 写道,“不仅要伸张正义,而且应该明显且毫无疑问地看到伸张正义,这一点至关重要”[ 25 ]。这一标准可以在仲裁员在履行其仲裁职责时遵守的许多法律、程序和规则中看到。例如,《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12(1) 条规定“如果存在引起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任何仲裁员都可能受到质疑。” ICC 仲裁庭的首要责任是“公平公正地行事,并确保每一方都有合理的机会陈述案情”(ICC 规则第 15(2) 条 [ 26]] ) 并且仲裁员可以以“缺乏独立性或其他方面”为由提出质疑(第 11(1) 条)。

  仲裁员来自各行各业,包括退休法官或最高法院成员。ECHR 在 McGonnell v UK [ 27 ]案中的裁决涉及向根西岛法院提出的规划申请,其中暗含考虑了仲裁员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认定法警在主持规划政策文件的通过时不公正,后来成为申请人随后的唯一法官,因此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的第 6(1) 条。规划上诉。自 2004 年以来,IBA 指南 [ 28 ] 已被用作评估与仲裁员有关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披露的指南。

  ECHR 和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有限权利

  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一个主要优势是,一般来说,裁决是终局的,上诉权有限。1996 年法令第 69(8) 条禁止在下级法院拒绝批准上诉的情况下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上诉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仍可酌情决定是否准予上诉,例如最初拒绝许可的决策过程不公平,并且严重到足以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行为 [ 29 ] 30.

  欧洲法院一直不愿在仲裁结束后审查仲裁员的利益冲突问题,正如 Nordström-Janzon [ 31 ]所证明的那样。

  结论

  法院鼓励维护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仲裁。为支持这一点,仲裁的许多程序和做法都具有内在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可能违反人权公约的行为,因此不需要法院干预来考虑人权的影响。

  然而,在某些领域,例如对仲裁裁决的上诉权和仲裁庭的工作,跨国人权标准的作用仍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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