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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在线解答:离婚后房产继承以及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2-10-10 08:59 点击: 关键词: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离婚房产继承及财产分配

  冯某峰系江某云与冯某佑独生子。1994年10月21日,江某云与冯某佑达成一个离婚财产协议,约定:房子因属女方保护单位进行所有,故归女方家庭居住(将来自己房子归孩子生活居住)。1994年11月7日,江某云与冯某佑离婚,冯某峰由冯某佑抚养。接下来就由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讲解,离婚后房产继承以及其他财产分配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在线解答:离婚后房产继承以及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一、相关案件

  1、1997年8月19日,家某路嫁给江某云。2005年4月20日,某某十四中出具房产证,载明:江某云同志,住我校1排1号,系公房。这套房子建于1986年,砖木结构,建筑面积26.68平方米。2007年6月5日,江某云与某某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达成安置购买协议,约定江某云申请购买位于富源安置小区2-11号楼3单元501室的房屋。房屋面积80.18平方米,地下室为本单元8号,面积19.1平方米。其中,房价限制部分占地26.68平方米,350元平方米;房屋优惠价格面积33.32㎡,700元 m2该房屋市场价面积20.18平方米,1180元平方米,总面积80.18平方米,总价56474.6元。地下室面积19.1㎡,430元m2,价格8213元。房屋及地下室总价款为61863.68元。2007年6月26日,江某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40000元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到2012年,贷款已经还清。到目前为止,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该借款附件载明的抵押物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为江某云、胡某道。江锡云和某路住户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

  2、薛曦香是江曦云的母亲,有六个孩子。两人均已去世(包括江锡云) ,有退休收入,冯新丰是江锡云和冯锡佑的独生子。他有四级残疾。江锡云和冯锡佑离婚后,就和冯锡佑住在一起。他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薛旭祥、胡旭道和冯旭峰都不是农民。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冯某冯、胡某道、薛某香作为被继承人江某云的儿子、丈夫、母亲,均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二、关于本案的遗产作出如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房屋为抚远小区2-11号楼3单元501室一套房屋,由江锡云与侯某路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关于冯西蒙提出的房屋由原公寓楼拆迁安置的主张,冯西蒙与江西蒙的离婚协议规定,某某市第十四中学的公寓楼将来归他所有。 家某路应归还房屋意见,以及在划分物业时,应先拆除自己原有房屋面积26.68平方米的意见。 由于江旭云根据其工作情况享有原公屋居住资格,并在随后的搬迁安置中优先购买了涉案房屋,因此原公屋在江旭云在世期间丢失。 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公房后的居留权的约定,不能视为对江迅所购房屋的处置,故不采纳该意见。 涉及房屋面积为80.18平方米,地下室为单元第8号,面积为19.1平方米,属于江训遗产的房屋份额为50%(含地下室)。 诉讼期间,冯欣峰、胡希道、薛希祥共同确认涉案房屋(含地下室)的现价为22.5万元。某某市山城区某某乡中心校应支付江某云抚恤金25302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30302元。除了8070.3元,这笔款子都存在学校里。这30302元是江某云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支付的,不属于其去世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属于遗赠。

  2、因交通事故死亡,郭某林在交警部门与冯某峰、胡某道、薛某香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林赔偿江某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损费等损失共计40万元,也不属于江某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每一项对应金额依法划分如下:郭某林应当支付江某云死亡赔偿金40万元,但实际已支付江某云家庭医疗费8600元,丧葬费16000元,共计24600元。其余37.54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损费等。从冯峰、胡某道、薛某香(交警部门调解书写明被赡养人为薛某香、冯某凤)的可分配财产中扣除被赡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冯某-冯为四级伤残,父母双方应承担抚养他的费用,故江某-云承担抚养他的一半费用。向雪(85岁)有六个子女,其丈夫和大儿子死亡,江某云应承担五分之一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32.96元年,郭某林、江某云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按50%计算为宜。冯某冯被抚养人生活费48065.36元,年某向雪被抚养人生活费6866.48元。故冯某冯、胡某道、薛某香可分配的财产金额为320468.16元。

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在线解答:离婚后房产继承以及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三、关于遗产及其他财产的分配现提出意见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平均继承遗产份额。”.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继承分配中不得分享或者少分享。如果继承人通过谈判达成一致,他们也可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冯某凤是一名四级残疾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属于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工作能力。家产分配应当照顾好,与女继承人江某云同住的家族某道家子弟可以在家产分配中占有较多份额。根据案情,冯熙凤获得35% 的遗产,胡锡道获得35% 的遗产,薛锡祥获得30% 的遗产是合适的。

  2、涉案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属于江某云的遗产。冯峰峰得35%,即全部财产的17.5%,胡某道得35%,即全部财产的17.5%(加上他自己占全部财产的50%份额,共占全部财产的67.5%),薛某香得30%,即全部财产的15%。因涉案房屋已被江某云和胡某路占用,房屋不可分割,胡某路的份额最大,故涉案房屋均分给胡某路。因冯某-冯、胡某一道、薛某-香共同认定涉案房屋(含地下室)现有价值为22.5万元,胡某一道应支付冯某-冯房屋份额折价39375元(22.5万元某17.5%)、薛某-香房屋份额折价33750元(22.5万元某15%)。

  3、某某市山城区某某乡中心城市学校应支付江某云抚恤金25302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30302元。该笔款项进行不属于文化遗产,冯某峰、户某道、薛某香应均分,即每人各分得10100.67元(其中户某道分得的款项中含其已领取的8070.3元)。郭锡林支付的补偿金不属于继承,由冯西蒙、西道、薛新仓平分,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冯西蒙、薛新仓家属生活费后,为320468.16元。 每人领取10682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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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胡某道辩称5000元丧葬费由某某市山城区某某乡中心学校支付,并欲用于河某云海丧葬费,应与其他家属协商的意见,不属于本案范围;关于胡某道辩称应赔偿其办理丧事的实际费用的意见,胡某道因办理丧事向交警部门收取丧葬费16000元,其未列明费用并提交相应证据,该意见不予采纳。以上就是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讲解,离婚后房产继承以及其他财产分配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普陀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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