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刘某经赵某介绍,到罗某经营的“新化宾馆”1212房间入住,赵某将收取的220元房费在扣除30元介绍费后交付给罗某。
当晚8时许,罗某敲1212房间没有回应,遂喊来赵某一同用钥匙开锁后进入房间。因刘某未在房内,卫生间门被反锁,罗某于是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打开卫生间门,发现刘某在卫生间。经医生现场确认,刘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案经公安分局现场勘验,认定死亡原因排除他杀,死亡性质是意外。
罗某的母亲吴某认为,赵某介绍刘某、贺某入住罗某的开设宾馆并获利,颜某出租房屋给罗某开设宾馆,均应承担责任,诉请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560000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罗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告罗某经营的宾馆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登记,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法规,但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亦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被告赵某、颜某作为介绍人、房屋出租人,对刘某死亡的结果也同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吴某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怎么分工?谁牵头?
近日,《成都市2020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可供参考。该《方案》明确了包括校外教育培训、公共娱乐场所、“五小门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生猪屠宰、人力资源服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医疗美容、畜禽及其制品、医用防护用品、烟草和支付业务等,共15个行业领域32项综合治理事项的牵头部门。
1.校外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对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教育文化咨询”、“教育文化交流”或“学科辅导”等业务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含“培训”业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依托基层“网格员”摸清本辖区内开展学科培训、艺体培训、科普培训及成人助学培训等业务的有关机构情况,建立监管对象库,采取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方式,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2.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检查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营业性歌舞厅、迪斯科舞厅、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等娱乐场所。(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2)卡拉 OK。(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3)电子游戏厅。(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4)桑拿浴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5)美容美发。(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6)酒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7)茶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3.“五小门店”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对“五小门店”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检查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小歌舞厅。(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2)小旅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3)小浴室。(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4)小美容美发。(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5)食品“三小”(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小餐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及消防救援机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5.“绿剑护农”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种畜禽等农业投入品无证、无批准文号的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6.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养殖环节无驯养繁殖许可证养殖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7.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重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超过有效期;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定点屠宰证上的畜禽种类不一致等不具有屠宰资质行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按照规定屠宰生猪的违法违规行为;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及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8.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重点清理整顿未经许可或登记(备案),但实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9.危险化学品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对危险化学品行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储存进行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10.非煤矿山企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11.无证无照行医专项整治。
以治理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等领域诊疗活动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无证行医行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12.畜禽及其制品无证无照加工销售专项整治。
开展无证无照加工销售畜禽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食品生产者落实各项制度,加大食品监管,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13.医用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14.烟草制品无证经营专项整治。
对全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户进行全面摸排,通过日常走访和市场检查,掌握无证户的经营地点、经营能力、经营规模等信息,对劝导无效、长期无证经营的无证户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
15.支付业务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继续保持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深入推进辖内无证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投诉举报、执法检查发现的线索,调查核实无证机构,并根据违法违规程度、风险大小等情况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