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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

时间:2022-10-08 09:47 点击: 关键词:松江律师,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关于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原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是潘某丁与卢某所生的子女,卢某于1982年2月10日去世。2010年3月10日,潘谋丁与被告黄某在XX市XX公证处签订了通过遗赠扶养关系协议,约定:“遗赠人:潘某丁,男,192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信用证号码:××,住址:XX市。受遗赠人:黄某,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XX市。遗赠人是90岁老人,入住农村老人院已10年了,早丧偶,有3个子女,接下来就由松江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松江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

  一、相关案例

  1、去年三月份,遗赠行为人为我们今后对于伤病时及生活成本费用问题得到有效保障,把房改时教师单位产品卖给遗赠人的福利房变卖,在交易中,遗赠人的子女们以各种信息非法技术手段不断夺取及强行要求分割遗赠人的卖房款,之后仍不负父母赡养之责,造成遗赠人经济发展陷入财务困境,虽经医院各方面及遗赠人劝告以及无效,迫于公司去年12月向法院关于起诉、求助,今年2月份在法院应当依法调解下,遗赠人子女们才被迫接受尽精神赡养之责,但亲情教育从此断绝,可悲可耻!今后遗赠人已无依无靠,为免遗赠人百年目标之后可能会引起其他财产安全纠纷,现经受遗赠人同意这种甘愿代行子职并负责承担遗赠人百年后事,为此,遗赠人亦愿将其作为所有跟我(包括银行存款)留给受遗赠人承受。本协议由双方之间签订后生效,并经XX市XX公证处提出公证。本协议一式三份,遗赠人、受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遗赠人:潘某丁受遗赠人黄某二○10年三月以上十日”。2016年6月3日,潘某丁因心肺功能衰竭患者去世。

  2、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和被告确认可从丧葬费中扣除以下费用:2016年6月13日,庞母甲为庞母丁的葬礼共支付12067美元,庞母甲为紧急运送尸体支付400美元。 潘木丁去世当晚为亲属共花费379元,死亡证明当天午餐306元,6月8日葬礼当天支付2061元。 潘死后,原单位向三名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20292元,一次性抚恤金20292元,现归潘。 2016年10月28日,本行将家庭抚慰金3000元划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岗东路支行潘木鼎账户,账号62**32。 存折由被告持有,但原告已挂失存折。

  二、鉴于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

  1、潘某丁死亡后的丧葬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潘某丁死亡后,XX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向三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20292元,专门用于处理潘某丁的丧葬事宜。故应先扣除原被告办理潘某丁丧事所产生的费用,超出部分按其与潘某丁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由黄承担。原被告共同确认的丧葬费共计15213元,未超过社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因此,原告预先支付的12067元可直接从上述丧葬补助费中扣除,被告无需承担。被告支付的丧葬费3146元,应由原告从丧葬补助费中返还给被告。除上述双方确认的部分外,被告要求的其他丧葬费依法无据,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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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丧葬补助费余款、抚恤金、单位给予慰问金、亲戚帛金被告以及有否受遗赠的权利。在扣除通过上述15213元后,丧葬补助费余款为5079元,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为20292元,单位慰问金为3000元,亲戚帛金二至二千元,均是发生在潘某丁去世后,与潘某丁的遗赠作为行为进行无关,被告之间并非潘某丁的直系家庭亲属,故无权管理取得一些丧葬补助费余额、抚恤金、单位慰问金及亲戚帛金。同上方法分析,无论是XX省社会发展保险公司基金监督管理局企业发放的抚恤金或是潘某丁原所在工作单位可以发放的单位慰问金,其发放的对象研究均是一个死者的直系亲属,被告提出要求我们取得自己并无法律依据。潘某丁原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已存入潘某丁中国国家工商部门银行中,该款产品应由三被告双方各占世界三分技术之一,即各占1000元。

松江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

  综上所述,在本判决结果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原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共同向被告黄某退还企业办理潘某丁丧葬活动费用3146元。2016年10月28日,潘先生原单位向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岗东路支行、账号为62 × × 32的账户发放家庭抚慰金3000元。 PAN C每台1000元。驳回原告潘某甲的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驳回被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没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严格按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就是松江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产维修协议纠纷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松江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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