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建活动工伤认定法律分析
第一,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体现出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因此,在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原则、列举不明的情况下,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
第二,关于工伤认定其核心是“工作原因”,但对工作原因的理解,既不能拘泥于形式,只限于本职工作,也不能无限扩大,认为凡是与用人单位相关的活动均属于工作,而是应包含本职工作、与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非本职工作,以及其他单位临时安排的与单位生产经营无直接关联的非本职工作任务。而对于单位临时组织的与其生产经营本身没有直接关联、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能否认定为工作,则要看该活动对原告来说是否属于单位安排的任务,即需要考虑该活动是否是单位强制要求或积极鼓励的。
第三,如何考量单位的意志,则可以从活动的目的、活动的组织方式、费用的承担等方面来考虑。团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团队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促进该公司绩效,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具有团队建设的属性,与因个人目的而实施的旅游活动具有本质区别。若团建活动并非用人单位自上而下组织安排的,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均由团队成员自行决定,该活动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成员自愿参加,仅是作为公司补充福利的一部分。当然,笔者认为,组织者一般是以单位或部门为单位,甚至可以是业务小组等,只要是三人及以上的人员组织因工作原因为目的的团建活动中受伤,均应在工伤认定范围内。如果完全是因领导个人魅力或号召力参与的请客吃饭、K歌、游戏等,与工作原因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在上述活动中受伤,不应在工伤认定范围内。另外,如果是部分员工利用年假一同出游,单位仅负责联系旅行社或车辆,因不是工作原因,故在此活动中,员工发生意外或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团建活动的法律风险
第一,场所管理人的赔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团建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工亡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员工在参加团建活动过程中,发生伤亡,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补缴工伤保险及利息,甚至是作出处罚,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第三,行政法律风险。部分团建活动的内容涉及到违反公序良俗的,团建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可能会面临治安处罚等。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团建活动实际情况,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同时,应当按时缴费,若发生工伤事故及时配合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对于公司只是形式上进行组织,但是由员工自愿参加、自费承担的活动,应当避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进行,排除与工作有关的因素。或者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明确本次活动非工作原因,完全出于本人意愿,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等。
第三,应当充分了解参加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注意选择常规性、安全度较高的活动项目、活动场所,考虑天气情况,驱车路线等客观因素,并谨慎选择“团建”活动的提供方或服务方,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尽量避免员工伤害事故的发生。
最后,让公司的每一次团建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或降低相应风险,可以提高公司凝聚力的同时,又能给每个人留下美好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