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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恤金和住房如何分配你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来看松江区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2-10-10 08:59 点击: 关键词:松江区律师,抚恤金和住房的分配

  被上诉人冯某峰称,一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冯某峰、薛某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没有一个错误。冯某峰没有社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冯某峰与江某云的母子之间关系发展并没有可以解除。根据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江某云的房屋管理应由冯某峰及江某云的父母需要进行资源分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接下来就由松江区律师为您讲解抚恤金和住房的分配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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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案例

  1、一审判决结果平均时间分配以及死亡赔偿金作为基本都是合情、有法有据。就本案而言,江某云的死亡是户某道拒绝在江某云的开颅手术单上签字及放弃我们一切为了抢救技术措施而导致的,并非肇事者当场撞死的,户某道没有什么资格人员分配江某云的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企业单位通过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等分配合情合理利用合法。江某云单位员工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是针对中国所有患者家属的,而不是给户某道自己的;单位资金发放的丧葬费分文未用,因肇事者支付的丧葬活动费用方面还没有用完。上诉人将一审判决中的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混为一谈。丧葬费是户某道从交警大队领取的,至今已经没有他们用完;交警队存放的40万元内不含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因交警队主持公司双方人民调解时户某道拒绝孩子参加,户某道应另案向肇事者主张护理费、交通费,上诉人的其他国家上诉理由也都没有相关法律理论依据。

  二、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1、该院认为: 第一,对富源区2-113单元501房的住房进行分配。涉案房屋为江某云与胡某道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其共同财产,其中50%的房产含地下室属于继承人江某云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配或者少分配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平等。本案中,冯某冯为四级残疾人,无工作、无收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他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受到照顾;与被继承人江某云共同生活的某家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以一审案件为依据,冯某冯、胡某道、薛某香分得遗产份额35%、30%,根据各方应分配份额及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归胡某道所有。胡某道给付冯某凤房屋份额折价39375元、薛某香房屋份额折价3375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某路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冯某冯、江某云签字的借条及母子证明书,虽有“如不偿还本次借款,母子之间今后一切往来断绝”的记载,但不能证明江某云对其子冯某冯继承权的处分;上诉人户某道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冯某凤与江某云已断绝母子关系,与江某云长期无往来,故不应分割或分割遗产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二、交通事故中郭晓林赔偿金额的分配

  1、江锡云、郭锡林发生交通事故后,某某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管理巡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鉴定书,认定郭锡林、江锡林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经过团队调解,江锡云和郭锡林的家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同意郭锡林赔偿江锡云家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家属生活费、精神慰问金、车损费,共计40万元。 郭锡林支付医疗费8600元,丧葬费16000元。 赔偿40万元是郭锡林向江锡云家属支付的财产赔偿和精神赔偿,不属于江锡云的财产。 分配40万元赔偿,扣除家庭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8600元、丧葬费16000元,扣除后剩余37.54万元。

  2、关于某门公路索赔,必须扣除护理费用,失去工作费用和交通费用。 交通警察部门与郭锡林就交通事故签订的赔偿协议中,不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视同家庭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的放弃。 家某路公司已签署并认可上述协议,因此其就40万元赔偿中应扣除护理费用、误工费用和交通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扣除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冯喜峰属于四级残疾,这对他的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薛翔是一个80岁的老人,另外两个人都是江锡云应该支持的人。 此外,江锡云家人与郭锡林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也明确规定,冯锡峰和薛锡祥为家属。 因此,在初审时,将冯喜丰家属的生活费按48065.36元计算,薛喜祥家属的生活费按6866.48元计算,并不妥当。 因此,本案可供分配的金额为320,468.16元即37.54万元-48065.36元-6866.48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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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人造成死者死亡后,侵权人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物质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精神抚慰金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胡某道是江某云生前共同生活的人,与江某云的关系比冯某凤、薛某香更密切。江某云死亡造成了比较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故宜分配其中的40%,即128187.26元,冯某凤、薛某香各分配30%,即96140元。

  4、抚恤金和丧葬费30302元由江某云单位支付。死亡抚恤金是在职工进行死亡后,所在企业单位可以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心理抚慰金和社会生活教育补助费,具有重要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功能属性。本案中,江某云单位某某市山城区某某乡中心城市学校需要支付的抚恤金和丧葬费30302元不属于江某云的遗产,其中5000元的丧葬费,因各方对于当事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结果一致用途,也应一并予以合理分配。虽上诉人认为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1981,49号关于中国印发革命文化工作管理人员没有牺牲、病故证明书的通知第三条的顺序将抚恤金半数发给学生父母半数发给配偶,因该通知信息属于自己部门相关规章,调整对象是工业革命建设工作研究人员,故该文件系统不能同时作为分析本案的定案或参照法律依据。因此,在分配该款项时也应考虑各当事人与江某云生活的紧密结合程度,以户某道分得其中的40%即12120.8元包含其已领取的8070.3元,冯某峰和薛某香各分配以及其中的30%即9090.6元为宜。

  三、经合议庭审议判决如下

  1. 保留2013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即1项。 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富源社区2-11号楼3单元501室的一套房屋属于某路所有人;某路一次性支付冯霞峰房屋份额转换价39375元,薛霞翔房屋份额一次性支付33750元;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某某民子楚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某某市山城区某某乡中心学校应支付江某云抚恤金、丧葬费共计30302元,冯某丰、胡某道、薛某香各得10100.67元其中胡某道分得的部分包括其已领取的8070.3元。存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巡警大队的赔偿金375400元,扣除冯某冯、薛某香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为48065.36元、6866.48元后为320468.16元,冯某冯、薛某香、胡某路各得106822.72元。

  2、在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管理巡逻大队交存的37.54万元补偿金中,冯西蒙享受抚养费48065.36元,薛西祥享受抚养费6866.48元。 剩余账户某路得分128187.26元,冯某锋得分96140.45元,薛某翔得分96140.45元;某某市山城区某某乡中心学校缴纳的养老金和丧葬费30302元,其中某频道收入12120.8元含8070.3元,冯某feng收入9090.6元,薛某aniang收入90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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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应由家庭某从上述第三项应付金额中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7元,由冯某冯负担3032元,胡某道负担4043元,薛某祥负担3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冯某冯、胡某道负担652元,薛某祥负担4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松江区律师为您讲解抚恤金和住房的分配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松江区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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