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记录:2012年至2013年,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一家公司订立大量虚假贸易合同,向多家银行贷款4亿多元,并偿还部分本息。银行发现王某的多笔贷款合同是虚假交易合同,王某涉嫌贷款诈骗被捕。
当我们刑部的律师苏立云和陈峰受王家人委托时,案件已接近审查起诉期,留给律师的时间已经不多了。由于本案涉案金额非常大,如果最终定罪以贷款诈骗罪处罚,王某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基于此,本案的辩护工作就变成了一场硬仗,需要与时间赛跑。杨浦专业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第二天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的材料,并听取了王某对该案的详细陈述和意见。苏先生和陈律师在拿到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后,仔细查阅了本案80余卷证据。经过一个多月的加班,他们终于对案情有了深刻的了解,也迎来了辩护工作的一个重大转折。
在刑法中,设立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介绍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等虚假理由,金额较高。大。本案中,王某向银行贷款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公司业务。获得贷款后,贷款的目的也是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证据表明王某将这笔贷款用于个人挥霍。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定性错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经过深入研究分析,苏先生连夜起草了法律意见书,在王某不构成诈骗贷款罪的情况下,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贷款罪?我们开始了新一轮的防御运动。通过对同一诈骗贷款判例的研究,苏某、陈某认定,诈骗贷款罪需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严重情形”作出相应规定。根据刑法理论,“其他情节严重”的危害必然等于“重大损失”,使银行金融资产处于无法追回的高风险状态。
在王的案例中,该公司一直是作为贷款实体的现实公司。每笔贷款都为银行提供了真实、合法、足额的房地产抵押品,上述贷款银行均涉案。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上述财产大部分已在刑事起诉前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等待拍卖。一旦拍卖被执行,银行将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王某以多笔贷款的虚假交易为由订立了大量虚假合同,但这些虚假交易合同显然不足以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误会,从而对银行贷款产生重大影响。批准的发布允许银行基于误解发放贷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没有提供足够的合法抵押品,银行将永远不会通过王某的贷款申请。因此,上述欺骗行为的性质并非“手段不良”,也不会使银行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不应列为“其他严重情况”。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极有可能不构成诈骗贷款罪。法庭的日子如期而至。法庭上,苏某、陈某详细阐述了本案的辩护观点和理由,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示了法院批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经确认,该抵押物全额,价值高于王某所欠银行贷款总额。抵押品拍卖执行后,银行不会产生任何实际损失。
认真、负责、积极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党的自由的最后堡垒。法院最终对王某判处了与拘留期几乎相同的有期徒刑。王某出狱了。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杨浦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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