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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刑事案件律师发现陕西佳县“铁笼女”事件结果公布

时间:2022-04-08 15:13 点击: 关键词:杨浦区,刑事案件,律师,发现,陕西,佳县,“,

  2022年3月1日,网络上出现陕西佳县“小雨”的有关帖文,引发网民关注。对此,榆林市立即成立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在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和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依法依规调查取证。杨浦区刑事案件律师整理如下。

       现将查明情况通报如下:

  一、“小雨”系汉中市佛坪县失踪女子陶某侠

  经调查,网上帖文所称“小雨”系指在榆林市佳县金明寺镇元团峁沟村与该村村民李某民共同生活的女子,现户籍登记名“陶某侠”,曾用名“唐小宇”。李某民,男,现年48岁,2018年3月在快手短视频平台注册,用户名为“我是李奇峰”,经常在快手平台上直播、发布反映其与“小雨”生活情况的视频。

  (一)据2022年3月1日,陶某文(陶某侠的哥哥)对照片辨认,认出“小雨”是其失踪的妹妹陶某侠。

  (二)据2022年3月3日,陶某文及其亲属、佛坪县袁家庄街道袁家庄村负责人及部分村民现场辨认,认出“小雨”是陶某侠。

  (三)据2022年3月8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陶某进(陶某侠的父亲,2020年9月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与“小雨”、陶某文血样的DNA比对结果,认定陶某进是“小雨”和陶某文的生物学父亲。

  (四)据2022年3月1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雨”和陶某侠的人像比对结果,认定“小雨”是陶某侠。

  (五)据2022年3月1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雨”和陶某侠的指纹、笔迹鉴定结果,认定“小雨”是陶某侠。

  (六)针对网传“‘小雨’疑是2009年9月青海民族学院失踪女大学生王国红”的问题,青海、陕西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查证核实,王国红的亲属也曾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具体为:

  1.2020年11月13日,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荣(王国红的父亲)血样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王某荣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

  2.2021年12月16日,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管理中心对乔某存(王国红的母亲,2019年6月去世)生前遗留毛发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乔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学母亲;

  3.2022年3月5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荣血样、乔某存生前遗留毛发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王某荣、乔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4.2022年3月14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王某荣血样、乔某存生前遗留毛发与“小雨”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了王某荣、乔某存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综合以上调查辨认、检验鉴定结果,认定“小雨”是汉中市佛坪县失踪女子陶某侠,不是青海民族学院失踪的王国红。


  二、“小雨”既往生活经历、走失过程

  围绕“小雨”的既往生活经历、如何走失等问题,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汉中市佛坪县、榆林市佳县等地进行了实地走访、依法调查、侦查取证。

  (一)据陶某文、陶某升(陶某侠的二叔)、陶某(陶某侠的姑姑)等陈述,1983年,“小雨”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袁家庄村出生。2002年5月,在佛坪县高中就读期间,出现言语混乱、精神错乱等状况。2002年6月,在洋县某卫生院精神科治疗。2003年6月,回到家中长期服药控制病情。2010年8月,在西安市周至县陶某家居住期间两次走失,第一次走失后8月31日被亲属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回,此后再次走失。

  (二)经调查,2010年9月,吴某娃在西安市鄠邑区某广场遇见“小雨”,见其精神不正常,遂带回自己家中。之后,吴某霞(吴某娃的姐姐)联系王某明(李某民的三哥),称其弟弟家中有一精神异常女子可介绍给李某民当媳妇,并索要所谓为该女子看病等花费的1万元。李某民从王某明处得知消息后,从榆林赶到鄠邑区,与王某明一起见到吴某霞和“小雨”等人。9月14日,李某民、王某明将8000元交给吴某霞、吴某娃,李某民带着“小雨”回到佳县共同生活至今。

  2022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吴某娃、吴某霞等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李某民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三、网传“小雨”遭受虐待等信息不实

  针对网传“小雨”遭受虐待、山洞“监狱”、“铁丝网”等问题,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勘验、调阅相关资料、走访当地村民,医疗机构全面检查“小雨”身体状况。

  (一)经调查,网传的山洞“监狱”实为李某民居住地周边山崖上的三处土窑,一处存放土豆、一处已坍塌、一处存放柴草,均未见栅栏、门窗等封闭围挡设施及安装痕迹。

  (二)经调查,网传的“铁丝网”实为李某民居住地西侧鸡棚、羊舍安装的金属网护栏(约80厘米高);“窗户上密集钢筋”实为窗户上安装的防盗窗;大门口和房顶的电线杆安装有两个摄像头,用于羊舍和院落安全防护。

  (三)经调查,网传图片中“小雨”疑似脚底烫伤,实为“小雨”脚底污垢,且视频直播时踩上煤末。之后,李某民为澄清网民质疑,在视频直播中展示了“小雨”洗脚后无伤疤的正常情况。

  (四)据元团峁沟村负责人、李某民所在村组11名村民陈述,“小雨”精神异常,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由李某民照顾,未发现李某民虐待“小雨”等情形。

  (五)据2022年3月3日佳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榆林市级医疗专家(精神科2名、神经内科1名、骨科1名)和3月6日西安大兴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体检结果,三次结果一致,“小雨”全身皮肤(包括双下肢、足底)未见明显疤痕、淤青、擦伤,四肢关节活动正常无畸形,脊柱、骨盆、四肢X线片未见陈旧性骨折愈合痕迹以及其他骨质异常。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网传“小雨”遭受虐待、山洞“监狱”、“铁丝网”等信息不实。
 

  四、网传“铁笼子”实为三轮车车棚

  针对网传“怕小雨逃跑安装的‘铁笼子’”等问题,公安机关多方走访、实地查证。

  (一)经调查,2017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民驾驶机动三轮车接送儿子上下学;2020年,李某民给三轮车安装了铁皮车棚(长160厘米、宽110厘米、高85厘米,正前方留有长35厘米、宽23厘米的窗口,正后方双开门,并配有门栓),用于遮挡风雨。因“小雨”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民接送儿子时都带着“小雨”,并在车棚内放置被子、凳子,行驶途中插住或者锁上车棚门。2021年,儿子住校后,李某民将车棚拆卸下来,一直作为养鸡棚使用,现置放于李某民居住地院墙外。

  (二)据元团峁沟村负责人、李某民所在村组11名村民、学校老师陈述,李某民经常驾驶带车棚的机动三轮车接送儿子上下学。

  综合以上调查,网传“铁笼子”实为李某民所有的三轮车铁皮车棚,网传“小雨”被囚禁的信息及图片不实。
 

  五、户籍登记、独生子女证发放等情况

  针对网络帖文中“小雨”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小雨”女儿等情况,联合调查组调阅相关档案,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

  (一)经调查,2019年5月22日,佳县公安局金明寺派出所未严格调查核实,办理了“小雨”的户籍补录,登记姓名为“唐小宇”。2021年,佳县公安局发现“唐小宇”与佛坪县“陶某侠”户口重复,2月24日注销了“唐小宇”的户籍。

  (二)经调查,2012年11月3日,“小雨”生育一子,佳县中医院违规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5月25日,“小雨”生育一女,因无力抚养,李某民将该女送养给刘某兵(婚后未生育);

  之后,刘某兵通过他人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原官庄乡刘泉塌村村委会未调查核实,出具了出生证明;

  2016年11月23日,金明寺派出所未严格核查真伪,办理了该女的户籍登记。

  2013年3月27日,金明寺镇政府未严格审核确认,向李某民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小雨”救助救治情况

  “小雨”在佳县期间,民政部门将其纳为农村一类低保对象,医保部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后,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随访、健康指导等服务;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后,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年度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精神病人服药补贴。

  2022年3月13日,“小雨”在市县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进行精神状态鉴定。据3月25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鉴定意见:“小雨”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

  3月29日,“小雨”被送往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同时落实专人照顾其儿子的学习、生活。后续,跟进做好“小雨”的康复治疗、生活保障及其儿子的教育资助、心理疏导、关爱帮扶等工作。


  七、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情况

  针对佳县“小雨”事件调查中发现的外来人口管理、户籍登记及《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等违规违纪问题,佳县纪检监察机关已对金明寺镇原党委书记李世英、原镇长郭耀文,金明寺镇党委书记牛宏伟、镇长徐喜军,金明寺镇原计生办主任石宗壮,金明寺派出所先后两任负责人方中格、薛世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锦涛,县中医院原副院长高艳,元团峁沟村驻村干部薛鑫鑫、原驻村干部马小波,元团峁沟村支部书记李宗圣,官庄便民服务中心刘泉塌村原支部书记刘建鹏等1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佳县“小雨”事件反映出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特殊群体关爱、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也暴露出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问题。

  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精准落实特殊群体帮扶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杨浦区刑事案件律师发现陕西佳县“铁笼女”事件结果公布
 

  杨浦区刑事案件律师说:

  在上述通报中,虽看到了关于拐卖人的刑事拘留,但却没看到有关收买者信息。要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都是违法行为。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该案也正如调查通报指出的,基层治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出生证办理、上户等。但不可否认这个通告已十分详细,所有疑点都解释清楚了。

  而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则早已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这起案件绝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在偏远山区甚至是多发的。

  不过对于那句:已过追诉期,笔者认为不是那么合适,有违法事实,如果仅过追诉期而不允起诉追相关责任,那是不合理的,笔者个人认为,此处法律应该修改。

  对于类似这样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如何才能真正根治?

  杨浦区刑事案件律师想,当法治社会真正深入人心,深入地区的时候,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吧?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聊聊。

  问大家一个问题:正义真的存在吗?

  因为我经常看不见正义,有的时候经常看到的是一些不正义的事情,难道正义真的存在吗?

  我突然想到一个话题就是这个月亮跟正义的关系,以前呢?看月亮,说实话,经常会觉得很伤感。大家都知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只是后来发现了这其实是我们人类有限的视野。月亮,其实一直在天上。

  只是因为人们所处的地域和个人的局限性无法看见那不变的明月。

  所以永远伫立的圆月,提醒我们,永恒的正义是存在的,虽然在很多时候因为各种环境,各种重担,各种暂时的退避,让我们看不见正义,但是这永远坚立的月亮,虽然暂时看不见,但是正义永不改变!

  用自己的微光,成为这个世界的守望,来驱散生命的黑暗。月亮本身并不发光,他所反射的只是太阳的光芒,作为光明恒久的见证,所以真的希望我们所有的朋友,我们所有热爱光明,追求正义的朋友,无论大事小事,都能成为光明的见证,

  月亮永远在天上坚立,正如正义的见证。如上所述,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基层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务实,该事件如果不是出现在网络上,遇到正直网民的举报,很可能就被淹没在滔滔的生活浪涛里,激不起一点涟漪!

  不过笔者也很庆幸!正是千千万万个追求正义与法治的大家,让一些阴暗退散,让一些受害人重见光明,

  那些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依然是人们心中最深的渴望,这个世界并不美好,所以美好是值得我们去追求的,哪怕需要付出代价!

  倒春寒非常寒冷,所以愿我们能够抱团取暖,不仅温暖自己,也温暖我们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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