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生效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是在拆迁矛盾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台的,明确了非法强制拆迁必须“由法院裁决”。 相关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等问题似乎受到了一定的规制和遏制,但最终无法摆脱利益驱动,使拆迁和血案继续上演。面对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总有人问我们,如果我们不签,他们敢违法强拆吗?非法强拆不是废除了吗?接下来就由闸北拆迁律师带您走进野蛮拆迁案件!
1、2016年6月16日,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村的一处民房被拆迁,60岁的村民龚雪辉在混乱中失踪。龚雪辉的儿子杨全在向拆迁办、派出所、医院等多方面的了解情况后,没有研究发现一个母亲的下落。终于,7月7日杨全叫来了实现一台挖掘机,在建筑进行垃圾内,挖出了一具遗体。经家属能够辨认,正是这些失踪21天的龚雪辉。另外企业一起出现违法强拆发生在2016年6月30日凌晨,河南省作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一路667号民宅,突然开始遭到影响附近中国房地产市场开发商通过雇佣的20多名青年男子主义强行要求拆除。拆迁办事员不允许他们正在进入屋内休息的一名社会女性、一名发展儿童及一名农村老人已经穿好衣服,将三人强行拖拽出房屋,致三人身上存在多处受伤。随后,房屋被工程施工机械拆毁。
2、对此,太多的人反复质疑,比如午夜的非法拆迁,是否有老人、妇女还是儿童,妇女是否只穿内衣,被拖出来,甚至不考虑老年人是否被埋在拆迁废墟中的危险,对于大规模拆迁和搬迁的家庭,哪里还有尊严可言? 事实上,从这段时间以来,这种“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等拆迁伤害事件在媒体上屡见不鲜,尽管遇到了不同的情况。 但这一切都源于所谓的“非法拆迁”和“野蛮拆迁”。 在我们多年的咨询和办案过程中,我们看到和听到了更多的非法拆迁方法,除了公众知道水电、跟踪恐吓甚至绑架外,还有所谓的艾滋病拆迁队、强行拆迁释放蛇、邮寄匕首等类似的装修拆迁行为。
3、顾名思义,我们自己所说的违法强拆其实他们就是通过强制拆迁,是一种违背当事人本意的拆迁问题行为,即只要未经允许的拆迁,都可以说是一个违法强拆。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工作条例》等相关信息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研究实施的拆除行为发展都是一些违法强拆行为。根据分析上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房屋建设需要政府强制拆迁时,必须由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人民对于法院执行,即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拆除当事人房屋,司法强制拆迁才属于经济法律允许的合法强拆。
4、根据法律,开发商或行政部门显然没有资格成为非法拆迁的对象,更不用说雇人这样做了。今天越来越频繁的开发商或不明身份者的非法拆迁明显涉嫌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退一步说,即使有些住户存在违章建筑或者乱收费现象,也需要进行违章强拆,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遵守有关程序。对于那些站在人民群众家门口,指指点点,口头上说违法建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用说成为违法强拆的依据。
5、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未获得法院可以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均无权实施企业强制拆迁。所以,一经发现有任何人擅自实施过程中违法强拆,当事人均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公安行政机关的保护。至于多数拆迁户拒绝报警,认为学习他们“穿一条裤子”,一定不予处理的想法,在这儿郑重说明:作为发展当地政府公安工作机关理应依法对这种环境违法活动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方式进行相关执法查处,因为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岗位职责内容之一以上就是社会保障服务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确实可能存在不予出警或是不予立案的现象,但是同时报警或不报警是我们的问题,而要不要履行主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的问题,任何时候需要我们都要先做好提高自己该做的,才能在日后维权时避免经济陷入一种被动。
其实,看这些年任性违法强拆、粗暴执法屡屡出现在中国各大网络媒体技术平台,不难分析发现通过这些企业违法强拆的处理研究结果大都是止步于“马前卒”,少有触及“将帅”。虽然我国法律制度规定早已明确,社会主义舆论工作高度发展关注,但是在一个巨大的利益问题面前,想要杜绝频频发生的野蛮拆迁和违法强拆血案,除了必须在执法者的心中根植法治文化信仰,更要出重拳以惩治。如果自己真的这样可以真正做到“连根拔起”、“苍蝇老虎一把抓”,如此肆无忌惮地违法强拆势必会影响有所帮助改善。以上就是闸北拆迁律师为您讲解的野蛮拆迁案件的整个过程!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案件问题,还请您咨询闸北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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