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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宝山区律师事务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此案例的解析

时间:2022-10-06 21:49 点击: 关键词:宝山区律师事务所,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

  原告徐某、刘诉称,2010年1月27日,我与叔叔徐某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在XX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我们负责他的吃、穿、住、行、病、死、葬,负责口粮田的耕种和管理。我叔叔徐某义于2010年2月28日去世,口粮田现由山东省金铭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使用,此前由其他单位使用。舅舅去世前后一直到2014年,我们每年都从村委会领取占地补偿款。但从2014年开始,村委会因我叔叔的女儿提出要求,拒绝向我们支付赔偿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占地补偿款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接下来就由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被告是一个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与事实不符。在2014年之前,原告获得了土地占用赔偿,因为原来的种植园经理徐先生一直在以他的名义管理和种植土地(包括徐先生的 a) ,在此期间和2014年,第三方徐先生没有对被告提出任何异议。被告被视为同意其父亲和原告获得土地占用赔偿的第三方。然而,从2014年开始,第三方许向被告声称,他应该为他父亲许和他自己占用的土地获得赔偿。被告人法律知识有限,无法根据继承法、土地合同法和原告公证书准确判断谁应该收到该款,这并不构成原告所称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人还多次试图进行调解,均未成功。因此,该款不是不发布,而是按照法律、公平、公正、准确地发布。原告和第三人都是被告的村民。被告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人。相反,被告希望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拒绝放款,我希望按照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村里的所有事务。因此,由于该案由法院公正和公平地处理,被告决定执行在法院生效的书面决定。但是,原告因代理案件而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第三人徐某声称,由于第三人徐某和徐某父女的关系,第三人的户口仍在被告单位,依法应由徐某收取土地占用赔偿金。

  2、经审理查明,徐某乙与第三人徐某甲为父女关系,第三人徐某甲户籍地为某村。2010年1月27日,徐某乙与原告徐某、刘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受遗赠人徐某乙、被扶养人徐某、刘谋;遗赠人徐某乙与赡养人徐某为叔侄关系;受遗赠人徐某乙年老多病,与其赡养人徐某协商,由徐某抚养徐某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本协议签订后,看护人应照顾受遗赠人,负责受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以及口粮田的耕种、种植、管理、收取;协议签订后,赡养人不得刁难、遗弃、虐待受遗赠人,赡养人与受遗赠人应当和睦相处、团结友爱;本协议签署后,遗赠人自愿搬至受抚养人家中。这位师姐在一个村子里有一个院子,院子里有三间带墙的土坯砖房。遗赠人死亡后,遗赠财产由被扶养人继承,宅基地也由被扶养人使用;因受遗赠人房屋破损、漏水、无法居住,本人无能力修建,经受遗赠人同意,由受遗赠人出资重建原房屋。受遗赠人徐某乙死亡后,新建房屋由被扶养人徐某乙、刘谋继承,归被扶养人所有;受遗赠人死亡后,丧葬事宜由受遗赠人办理。2010年2月28日,徐某乙死亡,原告徐某乙支付徐某乙丧葬费共计550元。在徐某乙与原告徐某、刘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徐某乙、徐某甲的承包地已转包给被告某村委会,年租金1600元。2014年11月18日,XX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徐某佳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土地面积1.09亩,北坡1.00亩,魏庄东0.09亩。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徐徐和刘旭的土地承包权是否应当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方应得的合同收入”。 承包经营林地的承包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继续承包经营。"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在合同期内继承和承包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依照继承法继承。因此,原告徐某、刘某根据遗产维护协议继承徐某B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应由原告或第三人支付。 2014年11月18日,第三方徐明佳取得北坡1.00亩、卫庄以东0.0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北坡1.00亩、卫庄以东0.09亩的周转收入由第三方徐明佳享有。

  上述分析事实有原告进行提交的公证书一份、丧葬费单据三张、被告企业单位发展出具的证明、办理遗赠抚养一个协议录音录像光盘,第三人提交的许某甲农村地区土地管理承包公司经营权证及双方对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原告徐某、刘某要求徐某第二粮田的土地占用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依法进行驳回原告许某、刘某的诉讼服务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商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要求对方对于当事人的人数不断提出一个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以上人民通过法院。以上就是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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