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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谈倾销与国际价格歧视

时间:2021-08-06 13:53 点击: 关键词:国际价格,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

  倾销一般是一种国际价格歧视的情况,即向进口国销售的产品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一般认为倾销会导致不公平贸易。

  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倾销是否发生并对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换句话说,该过程侧重于

  (i) 确定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的正常价值

  (ii) 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iii) 将出口价格与确定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和

  (四)确定进口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

  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充分认识到“正当程序”的原则,即反倾销调查必须以透明、客观和公平的方式进行,并给予所有利益相关方充分的捍卫自己利益的机会。

  性质和范围

  该项目旨在全面概述反倾销调查的启动。应讨论倾销的概念,然后讨论现有的多边法律框架。还应简要讨论预启动阶段和最终确定阶段。

  倾销

  倾销本身并不违反 GATT 义务。这种做法只有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才会受到谴责。倾销可以在三种情况下进行解释:

  在外行看来,“倾销”就是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出售产品

  在法律上,根据 GATT 和 ADA 第六条,倾销被定义为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产品。“正常价值”是货物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

  在二战前时期,倾销被定义为寡头垄断者为保护卡特尔和驱逐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一种垄断性价格歧视或掠夺性行为。反倾销被认为是反垄断的衍生物。

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谈倾销与国际价格歧视

  GATT 第 VI 条提供了第一个国际公认的倾销定义。

  倾销的理由

  倾销的一般目标是公司利润最大化,将竞争者赶出市场或出售剩余股票借以提高垄断市场的价格。对国内市场商品的补贴也可能是造成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差异的一个原因。商品可变成本的差异和特定行业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会导致产品价格的变化。汇率波动也可能是价格差异和随后发现倾销的原因。简而言之,倾销的原因可能因情况而异。

  多边法律框架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与反倾销有关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见于以下世贸组织规定:

  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

  第六条是“授权条款”,包含与反倾销行动有关的基本条款

  和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实施协定(反倾销协定或反倾销协定)

  AD 协议包含有关方法和程序问题的详细规定。这两项法律文书应一起阅读。

  1994 年 GATT 第 VI 条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前必须满足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特别是,采取此类措施的 WTO 成员必须确定:(i) 所涉进口产品是倾倒; (ii) 其自身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iii) (ii) 项下的损害是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只有满足所有三个要求,倾销才能被抵消。

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谈倾销与国际价格歧视

  尽管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反倾销协议的缔约方,但成员不必为反倾销行动制定法律框架,或者在有害倾销发生时或如果发生有害倾销时采取反倾销行动。但是,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成员选择采取反倾销行动,该行动必须符合其中规定的规则,并应在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前进行。

  特别是,第一条规定:

  “反倾销措施仅应在 GATT 1994 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发起和实施的调查实施。”

  因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启动和进行调查

  作为调查的结果,必须确定有关进口产品是倾销的

  国内产业正在遭受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

  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与倾销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

  除了采取反倾销措施外,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对有害的倾销进口产品采取行动。AD 协议第 18.1 条规定:

  “除非按照本协定解释的 GATT 1994 的规定,否则不得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出口产品的倾销采取任何具体行动”。

  AD 协议允许的措施是 (i) 临时措施 (ii) 最终反倾销税和 (iii) 价格承诺。

  反倾销协议包含在进行调查时必须遵守的详细程序规则。它还包含关于在计算倾销幅度、确定损害的存在以及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学的实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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