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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所地址对于职业运动的兴趣

时间:2021-08-09 14:50 点击: 关键词:职业运动,宝山律所地址

  宝山律所地址介绍

  增加法律干预和研究替代监管方法符合职业体育的长期利益。体育被描述为“跨越阶级、民族、种族和文化界限的通用语言,否则这些界限可能会分裂。”它提供多种积极的社会价值,包括娱乐、激发团队合作、机会、尊重、技能获取、成就和自我-表达并提供一些世界领先的榜样。体育的非凡力量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保护这样一个珍贵而独特的实体,那些试图利用和操纵比赛本质的人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正义而受到控制。本分析的目的是提供证据和背景,以支持增加对职业体育的法律干预的必要性,以便:打击严重和人为的作弊方法;削弱体育场馆为参与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并在处理欺诈活动方面实现公正、公平和平等。

  在职业运动中作弊

  2009年发生了一些迄今为止最令人震惊的体育丑闻事件,各种颠覆公平竞赛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毫无疑问,作弊在历史上一直困扰着业余和职业运动,尤其是兴奋剂案件,但所描述的事件说明作弊已不仅仅是违反规则;欺骗、阴谋和不诚实在体育比赛中太常见了,违反规则和公法犯罪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

  典型事件

  在秘密作弊高峰期记录最多的事件之一被命名为“血门”。在 2009 年 4 月的喜力杯四分之一决赛中,Harlequins RFC 以 6-5 的比分输给了全场比赛,仅剩 20 分钟。有问题的球员托马斯·威廉姆斯作为替补上场,袜子里藏着一个假血胶囊。以假装血伤为目的。在这项运动的规则内,这促使立即进行血液更换,让一名专业的射手重返赛场,这为丑角队提供了潜在的决定性优势。该事件由橄榄球运动管理机构欧洲橄榄球委员会 (ERC) 处理,该委员会举行了调查和纪律听证会。最初,威廉姆斯被禁赛 12 个月,俱乐部被处以 215,000 英镑的停赛罚款,被公众认为对明显并非完全自愿行动的球员不公平地严厉。然而,随着威廉姆斯寻求上诉,更多的消息浮出水面,声称他是被迫参与的,并承认他曾要求俱乐部医生在他的嘴里锯出锯齿以掩盖任何怀疑。在上诉听证会上,有证据表明,主教练理查兹命令俱乐部医生购买假血胶囊,其唯一目的是在橄榄球场上使用它们以违反规则。很快就发现这是一个有预谋的阴谋,尽管以幼稚的方式执行,由教练团队和默许球员共同协调。ERC 随后将理查兹禁赛三年,并将威廉的禁赛期减至四个月,将俱乐部总罚款提高至 300,000 欧元。

  第二个例子出现在富裕的赛车运动世界。本案涉及指控雷诺车队在 2008 年新加坡大奖赛中命令他们的一名车手尼尔森·皮奎特在以超过 100 英里/小时的速度驾驶时故意撞车。为了他的队友阿隆索的优势,他将赢得雷诺的比赛。这一定是体育界所见过的最严重和最骇人听闻的预谋种族修复行为之一。尽管雷诺车队的参与者自愿离职,但国际汽联还是授予雷诺前任老板布里亚托雷无限期禁止参加赛车运动,并长期禁止其他雷诺代表参加赛车运动。Nelson Piquet Junior 因自愿交换证据而免于任何制裁。

  最近的第三个例子,也许不那么计算,但结果同样严重,也值得相对论考虑。2009 年,法国国脚蒂埃里·亨利 (Thierry Henry) 参加了法国和爱尔兰共和国之间利润丰厚的世界杯预选赛附加赛。电视摄像机清楚地显示亨利两次控球,以保持球在比赛中并将其传给队友分数。比赛官员没有看到这一事件。这成为导致法国胜利的关键目标。国际足联,内部体育管理机构,承认亨利犯有“公然不公平的比赛”,但决定不采取纪律处分。这是一个例子,正如回放所示,

  除了这些广为人知的孤立事件外,假球和兴奋剂问题也一直存在,这也属于作弊的范畴,几十年来一直困扰着体育运动。假球在板球和赛马中最为普遍,最近的足球也成为为了经济利益而纵容的欺诈剥削的受害者。独立管理机构经常尝试应对受影响最严重的体育项目中的假球和腐败问题。非法服用兴奋剂是职业运动中另一个广为人知的腐败根源,尤其是在田径运动中。有大量文献提出刑事司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法律方面,从所概述的严重作弊方法的例子中出现了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不公正。如果肇事者在运动场外行事,从公共银行骗取大量金钱,然后进行秘密和欺骗性的掩盖,这肯定会构成一项值得监禁的欺诈性罪行。目前,运动场无意中充当了保护盾,防止肇事者受到公众的制裁。这种偏见是增加法律干预的首要主题和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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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弊犯罪学

  重要的是将作弊视为一种犯罪学现象,以了解其原因并讨论可以调节这种现象的最有效机制。很少有实际定义的作弊,特别是在体育方面,它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错误。应努力就什么构成作弊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同意,以便提出改革建议。此外,一旦找到商定的定义,就必须根据犯罪学思想简要强调法律干预的预期结果和潜在困难。

  作弊现象

  当存在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不同意见时,要定义任何道德和伦理上的概念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一个由私人管理的社会领域中,所涉及的主观性使得区分应受惩罚的作弊变得更加复杂。对作弊的一个非常简单的描述是“违反了超越技能和策略差异的机会均等原则”。这是一个纯粹的伦理定义,它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为什么在体育运动中作弊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但必须进一步证明法律干预是合理的。

  格林提供了一个扩展的、非常合理的定义:“为了让我们说 X 作弊,X 必须 1) 违反公平和公平执行的规则,2) 意图获得比他与之交往的一方的优势/她处于一种合作的、受规则约束的关系中。” 就这如何适用于体育而言:第 1) 部分将违反体育联合会章程中的内部规则,第 2) 部分将意图获得对对手的不公平优势并获胜。所讨论内容的合法性不仅仅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问题的核心是严重和隐蔽的欺骗方法,正如格林所承认的,这不仅仅是违反规则的简单定义。

  单纯违反规则和以欺骗为目的违反规则之间的区别对于围绕法律干预的辩论非常重要。意图是可公开惩罚的作弊行为的决定性方面,因为它必须是“违反正义原则以及违反特定行为规则或规范的罪行”,才能获得法律制裁。这个定义有一个漏洞,因为它不包括那些违反规则而没有欺骗意图的人;例如,犯下职业犯规。所以基本上可以说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弊,一种是故意欺骗,另一种是没有欺骗的意图。后者与增加对严重作弊形式的法律干预的建议无关,因为如果对官员和理事机构可以有效处理的明显违反规则采取法律制裁,这将是过度严厉的惩罚,并给法院带来压倒性的负担。如果有欺骗和破坏规则的意图,则“不公正被放大”;这种谎言是关键因素,被认为是破坏体育运动的关键因素,因此是法律改革的目标。

  虽然学术界对欺骗的真正定义没有真正的共识,但格林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这实质上是法定欺诈背后的道德原则。困难在于欺骗与法律之间出现了脱节,为了证明公法干预的正当性,欺骗必须被视为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道德概念,从而变得可诉。通过将规则破坏与欺骗同化,欺骗的定义被提出来包括超越道德错误的犯罪维度。最终,由于关于什么是作弊的确切定义存在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制定全新的法定立法来防止此类行为将非常困难且可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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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理论与辩护

  第 4 章讨论了为什么需要增加法律干预的基本理由,主要是事实原因。 将简要回顾犯罪学理论,以评估实施刑事制裁的社会需求、预期效果和可能成功。体育领域。

  虽然引入刑事制裁的目的是控制体育运动中的作弊,但程序透明度和公平正义的首要必要性是任何提议的关键。谢尔曼最初提出,控制犯罪需要公平和合法;“对经历过的惩罚的程序正义对于承认羞耻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威慑的条件;被视为不公正的惩罚会导致未被承认的耻辱和傲慢,从而增加未来的犯罪。” 事实上,体育界与公法隔绝,公众认为目前执行的惩罚过于宽松,职业作弊的增长表明目前的制裁缺乏威慑作用。然而,必须划清界限,避免过度过度的惩罚,正如谢尔曼所建议的那样,这会增加犯罪率,因此,在提出控制作弊的改革建议时,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是确保纪律处分程序在参与者、管理机构和公众看来是公平、透明和合法的。最近有许多学术著作最近提出应该引入刑事框架来专门控制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支持反兴奋剂法律框架的正当理由也与作弊有关,并建议援引公法将“恢复公众的信心和尊重……并确保在竞技体育方面遵守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基本价值观”。支持谢尔曼的理论。惩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惩罚的严厉程度至关重要,刑法提供了预防性的、明确的制裁来源。反过来,这最终将导致更有效的结果并减少作弊。

  除了合法性,谢尔曼还提出了另外三种“对制裁经历的情感反应:[合法性]社会纽带、羞耻和骄傲”。羞辱对体育制裁至关重要,并为刑事干预提供了进一步的理由。布雷思韦特描述了“重新融合羞辱”的社会过程,认为可以通过羞辱家庭或社区内的某些行为来实现社会控制和威慑,惩罚应该由最接近肇事者的人来执行。可以说,体育的自律系统通过公开发布刑事制裁,依赖于对俱乐部和个人进行羞辱的犯罪学概念。然而,这种在运动场上的羞辱已经不足以阻止隐蔽的作弊方法,虽然违反内部比赛规则的参与者和俱乐部可能会感到一些耻辱,但这种耻辱不足以阻止他们自己和其他参赛者随后的作弊。布雷思韦特说,“当良心无法实现一致性时,羞辱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正式的惩罚是另一种。” 公平地说,体育运动中的道德良知已被商业化慢慢侵蚀。因此,通过在体育领域采取正式、透明和公正实施的刑事制裁,上级机关将对严重的作弊行为进行一定的、有效的惩罚。希望这种比例惩罚的确定性将带来羞辱作为一种威慑和加强社会控制的转世,因此正式惩罚仍将是一种“后盾”。

  从根本上说,增加法律干预的首要任务不是增加惩罚的严厉性,这只是一个副产品,而是强调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监管体系,直接有效地处理欺诈行为,如如果发生在常人社会。谢尔曼建议减少犯罪的关键是“警察和法院是否公平和尊重地对待所有公民”。基于这些犯罪学理论,目的是;让所有体育参与者受到与普通社会相同的统一刑事制裁;改变司法和公众对严重欺骗行为的看法,使其被视为普通的“白领犯罪”;公法仍然是二级监管者,这样社会控制和自律控制仍然可以占上风。

  当前的自律系统

  出于多种原因,监管是职业体育的基本要求,具体好处包括:一致的管理、明确的规则和纪律程序、保护竞争、平等和公平竞争以及提供体现宪政的内部结构。从历史上看,体育运动作为一个完全自主的实体运作,每个体育运动的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条例,并依靠次级法律程序来保持凝聚力、服从性和完整性。管理机构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监督单项运动的管理:第一,通过比赛的基本比赛规则和处罚规则;其次,依靠次法律的伦理原则;第三,通过公共行政法,伴随着自然正义。关于体育应该如何管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直接支持自律,另一种支持公共法律干预。两者都具有公平的地位,但将强调自律体系存在明显的系统性失败、弱点和低效率,这是进行法律干预的第一个理由。

  游戏的处罚规则

  自律的力量源于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球员违反了比赛的内部规则,他们将受到其管理机构制定的纪律处分。合同是协会和运动员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纽带,许多体育项目仍然在运行这个系统,这允许体育的独特领域运行自己的私人法律程序,结合行政、司法和执行功能,验证单纯的监督角色议会和司法机构。这样做有很多好处,例如;避免公共系统的开支;一个相对较快的裁决系统;并保持对体育政策的重视,而不是陷入深入的法律分析。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质还允许理事机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诉讼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法律界和体育界都有一个君子共识,即个人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所固有的私人管辖权是处理内部体育纠纷的最令人满意的方式。丹宁勋爵表达了他对体育领域自律立法机构的支持,并指出“好外行比坏律师”能更好地实现正义。法律界和体育界都有一个君子共识,即个人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所固有的私人管辖权是处理内部体育纠纷的最令人满意的方式。丹宁勋爵表达了他对体育领域自律立法机构的支持,并指出“好外行比坏律师”能更好地实现正义。法律界和体育界都有一个君子共识,即个人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所固有的私人管辖权是处理内部体育纠纷的最令人满意的方式。丹宁勋爵表达了他对体育领域自律立法机构的支持,并指出“好外行比坏律师”能更好地实现正义。

  然而,鉴于体育作为商业产业的商业化,自律是否仍然是惩戒和减少作弊行为的合适手段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电视交易、赞助、门票销售和商品产生的丰厚收入已经将体育界转变为一个全球性的盈利企业,利用其自然的社会吸引力。学者们强硬地辩称,“体育自治的神话被用作反对干预的论据已经太久了。” 自我监管机构尝试的上述例子鲜明地突出了施加的私人制裁与发生的颠覆性、危险和复杂的欺骗行为之间缺乏相称性。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没有道理,并且明显需要法律干预。虽然自律制度有很多好处,但刑法规则的低效率为引入法律框架提供了明确的空间。

  次法律管辖原则

  “科林斯精神”也被称为公平竞赛,是防止作弊的次法律、道德原则,但最近从职业运动中消失了,不再为它服务。从历史上看,科林蒂安人队是 1880 年代非常成功的业余足球队,它以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行为准则的新兴精神命名。无私、非暴力、绅士的行为是业余比赛的价值观所固有的。当今的体育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有两个驱动因素:大众媒体和金钱。这两种影响对于哥林多人来说都是完全陌生的。随着体育作为一个专业化和公开化的商业行业不断发展,可以合理地预期科林斯精神仍然是体育中普遍存在的内在价值。不幸的是,这种情况并非如此。公平竞赛的道德原则不再适用于规范行业,体育诉讼的爆炸式增长足以表明公平竞赛已经从国家和国际体育运动的前沿消失。公平竞争原则和科林斯价值观已经屈服于商业化,这反过来又催生了这种复杂的欺骗手段。这被称为“金钱对体育道德的腐败”,现在迫切需要在体育中引入公共法律程序。公平竞争原则和科林斯价值观已经屈服于商业化,这反过来又催生了这种复杂的欺骗手段。这被称为“金钱对体育道德的腐败”,现在迫切需要在体育中引入公共法律程序。公平竞争原则和科林斯价值观已经屈服于商业化,这反过来又催生了这种复杂的欺骗手段。这被称为“金钱对体育道德的腐败”,现在迫切需要在体育中引入公共法律程序。

  科林斯精神与现代游戏之间的鸿沟是巨大的,尽管并非无法修复。在任何竞争性的比赛中,都有参赛者拥有胜利心态的证据,无论是为了金钱还是成功,都是明确无误的。如果引入稳固的法律框架,它可能是威慑并按比例惩罚那些表现出严重不当行为和破坏游戏的人的关键。格雷森是体育与法律之间相对较新的混合体的“创始人”,他坚持认为争议解决不应掌握在体育管理机构的手中,并预测“如果体育及其规则不能或不会试图保护科林斯式的传统……然后法院可以并且将会通过刑事和民事层面的土地法为他们做这件事。” 这是一系列证据的开端,这些证据表明法律干预可以替代低效、规范、自律的程序。反过来,希望科林斯精神能本能地重新浮出水面,公平竞赛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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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仲裁法庭

  法律是被动的,监管是主动的,当监管失败时,法律应该介入,自律应该接受法律审查。这基本上是体育仲裁法庭 (CAS) 旨在填补的法律真空,因为 20 世纪体育争议急剧增加。CAS 是体育诉讼的最高权威,并提供额外的国际司法争议解决服务。国际奥委会 (IOC) 于 1983 年成立了 CAS,由来自 87 个不同国家的 300 名仲裁员组成,这些仲裁员是根据自己的专业体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挑选出来的。CAS 有一份完整的规则和普通法原则清单,它必须遵守,列在 CAS 守则中。球场是球员们常用的,教练和俱乐部等作为对其相关体育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的上诉程序。个人联合会必须在参与者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允许个人将争议提交给 CAS 以便使用该程序。虽然加入 CAS 完全是自愿的,但对体育管理机构有重大好处,包括减少公共司法干预和提高体育机构本身的合法性。CAS 独立于更令人生畏和正式的国家法院运作,以期快速、廉价和有效地解决争端。但是,这种独立性有很大的缺点。特别是,法院不是公认的法律机构;

  关键问题仍然存在;法院是否正在为体育运动的需要服务并规范作弊行为?有证据表明,答案是否定的,基于系统中的两个基本缺陷;第一个与 CAS 的受限权力有关,第二个与 CAS 的完整性有关。

  首先,CAS的权力并不大于体育机构本身,也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例如,法院不遵守“先例”原则,这意味着法律决定由法院自行决定,严重缺乏法律确定性和先例。此外,没有交叉质询或反对意见,最终授予的奖项只是附有“简短的理由”。CAS 的权力有两个主要弱点,表明它无法处理严重的作弊事件。一是案件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起的,因此双方都必须同意上级的介入,CAS无法主动介入。值得注意的是,最常见的作弊进入 CAS 的案例仅涉及兴奋剂。第二,由于其非常任意的性质,法院无法执行法定处罚;CAS 可以授予的奖励是基于已经施加的刑事处罚的专家决议。这意味着,那些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的事件不能由国家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公平和按比例地制裁。

  其次,体育纠纷在“体育大家庭”内解决,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仲裁程序的不信任和怀疑,类似于最近开放之前围绕家庭法院的情况。目前的自律框架被直接批评为缺乏“确定性、一致性和透明度”。CAS 依赖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和信任,这是传统法院不赞成的一种方法,因此通常被视为某种不可触及的司法实体。对于体育联合会决定的内部监管,CAS 达到了其目的,尽管它影响了关键的普通法原则,并且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为了防止更严重的作弊行为,避免不成比例的私人制裁;不公平,

  从根本上说,CAS 只能充当仲裁员并试图维护自然正义。仲裁作为一种公正的方法不足以成功并适当地处理精心设计和有争议的作弊方法以及出现的法律问题。CAS 和体育管理人员现在面临的纪律问题需要超出其管辖范围进行制裁,因此,但可能是无意中,CAS 不仅可以保护肇事者,还可以保护整个体育运动免受公法制裁。

  公共行政法

  从法律角度审视前面强调的作弊例子,可以公平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自然正义和法治等自律系统所承担的某些公法义务正在受到影响。当体育联合会对球员进行纪律处分时,特别是在作弊的情况下,他们必须让球员合法代表,做出的决定会影响个人的职业生涯,并且往往伴随着对俱乐部负责的罚款。然而,越来越多的决定是根据这项运动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做出的,尤其是在吸引大量媒体关注的作弊案件中尤其如此,因此与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严重冲突。这些案件通常不会到达 CAS,因为体育管理机构热衷于迅速处理这一事件并转移媒体的注意力。这是以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为代价的。体育管理机构不按照自然正义原则行事的一个典型例子是“血门”,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受害者对作弊行为负全部责任,而肇事者、教练和俱乐部则不受惩罚. 这是体育封建主义和缺乏完全公正、无偏见和独立的更高权力机构的直接结果。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受害人对作弊行为负有全部责任,而肇事者、教练和俱乐部则不受惩罚。这是体育封建主义和缺乏完全公正、无偏见和独立的更高权力机构的直接结果。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受害人对作弊行为负有全部责任,而肇事者、教练和俱乐部则不受惩罚。这是体育封建主义和缺乏完全公正、无偏见和独立的更高权力机构的直接结果。

  虽然已经发现体育监管体系未能维护自然正义,但法治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否确实如人们所争论的那样,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日益壮大的体育法实体仅仅是“持续自我监管的外衣”。法律监管完全掌握在体育管理机构的手中,基本上可以根据自己的一般规范做出不受任何正式法律影响的决定。公法不被视为职业体育的最高权威。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独特权力伪装成明显的普通法原则,即自然正义,由更高权力机构 CAS 实施。然而,为了满足民主合法性的要求,需要扩展额外的公共法律途径并将其应用于职业体育的诉讼程序,国家问责制和相称性。当体育是一种消遣时,自律作为唯一的监督系统就足够了,但在体育过度商业化的世界中,管理机构控制着大量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动力资源,而这些资源不再是国家所关心的。为了公众的利益,不能再容忍自律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缺乏透明度的程度。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涉及公共机构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体育管理机构是私人实体,但仍需要依法、公平、合理和合理地行事,并符合合法的期望。然而,他们不受司法审查,只对普通法院的监督管辖权负责。体育管理机构与其运动员之间的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对体育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的质疑是通过 CAS 在国内私人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而不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一个可能的改革途径是允许司法审查作为上诉的最高权力机构,以规范自律机构所作决定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 20 世纪,体育领域的司法审查问题曾多次被提及,特别是与前赛马管理机构赛马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这些案件集中在体育机构是公共实体还是私人实体,以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点在非体育案件中得到了澄清。在 R v Datafin v Panel for Takeovers and Mergers 一案中,解释了如果权力来自法规,则适用司法审查,但如果权力来自合同,则不能援引司法审查。然而,不仅要评估“权力的来源,还要评估权力的性质”,而且管理机构可能会陷入合同和法定地位的“极端之间”。

  在 R v 赛马会纪律委员会的案件中探讨了与体育有关的这种可能性。阿迦汗,体育联合会在那里受到挑战,声称其暂停骑师的决定是越权的。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这在当代社会更为普遍;实际控制的体育管理机构实质上垄断了整个体育产业。宾厄姆先生补充说:“如果赛马会不规范这项活动,政府可能会被迫创建一个公共机构来这样做。” 该案压倒性地突出了在行使公共权力的私人机构中的情景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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