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乔金鹏是原告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的工人。原告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与被告乔金鹏于2017年8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同意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养老金。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扣缴。
原告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与被告乔金鹏签订了《停职协议》,约定:1。乙方(乔金鹏)的停职时间为2019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共5年。3、在停职期间,乙方(乔金鹏)的社会保险关系(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仍保留在甲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双方应依法承担各自的支付义务,并由甲方收取和支付。相关支付标准和时间约定如下:支付率:按辽宁省现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标准执行,并相应调整。九、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法律、政府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不改变双方意愿,本协议终止,并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政策执行。10.本协议自停职期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原告单方面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如下:停薪留职人员。1.服从矿山分配的人可以返岗(上班前必须补足前期欠的保险);2.自愿足额缴纳部分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可继续享受停薪待遇,直至原协议终止日期;3.至2021年4月25日,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含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补足部分)未按要求缴纳,不返岗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西马煤矿可按协议履行相关程序终止劳动合同。
原告承认,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乔金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800.32元。被告乔金鹏申请劳动仲裁,灯塔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原告拒绝接受裁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焦煤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不需要支付乔金鹏部分养老保险8800.32元。2.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长宁区厉害律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法律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原被告自2017年8月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署了停职协议,协议还规定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的支付义务,但原告以其支付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单方面发出通知不履行被告的企业义务,其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规定,现在原来。被告仍在劳动关系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原告声称,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8800.32元的养老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原告沈阳焦煤有限公司西马煤矿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被告乔金鹏的部分养老保险费8800.32元。
沈阳焦煤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改变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提前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双方签订停职协议的目的是指导和鼓励员工大规模创业、大规模创新,全面推进企业转型。在此期间,由于2020年6月8日,省级社会保障发布了《关于规范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对支付基数的确定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单位支付基数以职工个人支付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员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支付工资基数。在此之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总体规划部分以雇主上个月的总工资为支付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变化导致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34名额从2020年7月开始的0元增加到19万元(2020年7月开始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部分由其个人缴费基数的16%支付)。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化导致上诉人管理成本增加,违背了转岗分流的目的。双方订立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不适应现状,不仅造成现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还造成上诉人损失。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化,我矿增加了管理成本,违反了转移的目的。矿山发布了补充规定,通知对停职人员进行了以下处理:1。服从矿山分配的人可以返回工作岗位(工作前必须补充早期欠的保险)。2.自愿全额缴纳部分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可继续享受停职待遇,直至原协议终止日期。3.至2021年4月25日,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包括2020年7月至12月)未按要求缴纳,西马煤矿可按协议履行相关程序终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已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视为自愿全额缴纳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因此,其要求退还养老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乔金朋二审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与一审查明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宁区厉害律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停职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支付义务。上诉人以其支付标准变更为由,单方面发出通知和承诺不履行企业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除劳动关系仍在劳动关系中,因此用人单位上诉人有义务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上诉人上诉声称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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