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缓化刑事政策的统领下,刑罚措施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一方面,在刑罚体系上要注意刑罚种类的优化配置,深化财产刑改革,包括建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附随性经济赔偿制度(如恢复原状或精神赔偿等)及建立社区义务劳动和按工作工资比例偿付被害人损失的制度。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主刑与从刑适用的选择上,逐步创设由主刑向从刑过渡的机制,尤其是逐渐增加和扩大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比例。长期以来我国刑罚的主要弊端是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比例较低,而且种类单一,因此如果我们能在经济类型的犯罪中逐步增加资格刑的适用比例,扩大资格刑在其中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增强其刑罚威力,而且可以落实经济犯罪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尝试建立刑罚执行后附随性经济赔偿制度。所谓附随性经济赔偿是指针对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判决其有罪并给予刑罚处罚后,再附随性地判决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陆续对受害人及其单位予以经济赔偿的制度。例如,强制性地剥夺其工资比例给被害人,一方面可体现公正,不至于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坐几年牢就了事;另一方面使其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不敢轻易再犯,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没有规定易科制度,使得许多罪犯逃避了经济责任的承担。犯罪后坐几年牢了事,根本不用承担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尤其是由于监狱中有免费餐甚至免费医疗,致出狱后几乎无经济负担,所以再犯率较高。显然,这样的制度不利于罪犯改造,更不利于预防犯罪,因为罪犯没有经济负担,甚至还受到就业照顾。
适当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及种类。所谓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刑罚。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另外还包括对外国犯罪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资格刑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职权、侵权、职业权四种,其中与经济犯罪有关的只有两种,即公职权和职业权。
前者也称官职权,即剥夺犯罪人永远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某一官职或公职,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以及利用企业官职(如厂长、经理、董事长、总裁)进行重大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后者也称经营权,即剥夺犯罪人永远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某种职业或进行某种行业上的经营,主要适用于那些滥用某种职业或行业多次进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的犯罪人。
我国虽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但针对经济犯罪领域的资格刑则规定甚少,如职业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资格、法人资格、法人职务、从事专业或行业等。包括针对P2P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犯罪人,也应考虑设置或动用相关资格刑对其进行处罚。
因为他们最惧怕的就是从业资格被剥夺而造成生存能力的丧失。所以,针对P2P网络贷款业务中的犯罪人应当适当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及种类,增加含有剥夺经济资格和再犯能力相关内容的资格刑。
例如,针对那些“利用自身职业身份或地位从事与身份地位或职业道德不相符之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性地剥夺其从事某种特定行业或职业的资格。针对有些利用自身条件从事犯罪活动的单位,可以责令其解散或不得从事某项经济活动。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新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提醒您,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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