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工资被法院冻结,妻子以丈夫的工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虹口北外滩律师讲法庭是否支持?
案情
由于帮助朋友担保张三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其工资,并保留了其必要生活费用,其妻李思知道后,以张三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予以返还。
他说,他自己的工资微薄,张三的工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对张三的工资有一半拥有所有权,法院没有权力冻结该属于她的一半,要求法院返还归她所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未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张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其工资并无不当。尽管以上冻结的工资属于张三婚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张三和李思唯一的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李思认为上述共同财产其所享有的部分用于偿还张三的个人债务,则可以对张三在其他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进行相应的减少。据此,裁定驳回了李思的异议。
判决送达后,李思不服,复议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虹口北外滩律师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拒绝支付有关的医疗费。
但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婚姻期间,虽然一方的薪金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法庭在审理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分割保留。(本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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