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存在离不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工作保障等权益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未能按时支付工资。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案例分析
上海市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该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对其部分员工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的工资被拖欠。其中,高管人员B先生因此向公司提出了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要求,请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工资。
二、法律分析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内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并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向劳动者告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的工资权益依然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并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员工要求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也无权拒绝。
关于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人均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并且支付金额应当是当地人均工资的两倍。
上海市相关规定对于上海市的用人单位而言,还需要关注《上海市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和《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等地方性法规。根据上述规则,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经济情况,合理判定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
三、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案例,高管人员B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A公司要求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要求,并且用人单位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在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且支付金额应当是当地人均工资的两倍。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尽早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的劳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员工清楚明确地说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员工知情、同意并签署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能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导致员工未完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应该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用工行为。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重视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竞争力,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合理设置员工的薪资福利,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和人才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