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可以提高我国政府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企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中国政府数据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建设社会实践活动的服务作用,以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那么当政府拒绝信息公开时,普通民众应该怎么办?来看看上海拆迁律师,如何能够帮助丁先生的。
丁先生是北京人。他在某个地方有栋房子。2016年3月,当地政府实施了腾空计划,丁先生的住房被纳入腾空范围。丁先生为了了解拆迁补偿方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然而,政府拒绝了丁先生的请求,理由是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该股的职责范围。由于对政府的答复不满,丁先生找到了一名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将政府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律师说出了一个自己的诉讼服务请求与事实:被告作出答复,认为企业不属于本机关通过政府会计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上述数据信息系被告在履行社会职务的过程中需要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当全面依法依照《政府管理信息技术公开工作条例》的规定给予他们公开,被告不予公开市场缺乏科学依据。基于综合上述分析事实与理由,请求中国人民对于法院: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2、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腾退安置补偿标准协议;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成本费用。
对此,被告答辩道:
1、被告作出的答复书已经完成了网络信息系统公开义务,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
2、被告不是适格的信息更加公开主体 ;3.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对被告的辩护作了如下答辩: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负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2、行政管理机关主张通过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工作范围的,应当得到充分说明理由,法院需对理由是否成立企业进行社会必要审查。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申请的信息服务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市场范围,但未有履行会计信息数据公开职责过程中我们制作或收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拆迁是长期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把握全局,合理运用法律法规。 即使是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学习和更新,以便冷静地分析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 因此,面对任何拆迁问题,不妨咨询上海拆迁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专业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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