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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黄浦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黄浦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黄浦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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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时间:2021-07-19 10:15 点击: 关键词:强制执行,上海拆迁纠纷律师,黄浦拆迁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拒绝搬迁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通常都会听到拆迁方说“补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再不搬迁、再不签订补偿协议,不配合拆迁工作,我们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到时候可能连现在的补偿都没有了”,相信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听到这句话,尤其是听到拆迁方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心里都会“咯噔”一下,且整个人变得非常的紧张和惶恐,在他们的眼里,法院是一个令人敬畏又森严的地方,所以当听到拆迁方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的被拆迁人便会抗不住内心的恐惧及害怕,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中确实规定了,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并非是说拆迁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向法院申请的,黄浦拆迁律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无缘无故地阻止征收工作,无任何合理理由拒绝交出土地时,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或是对征收决定不服,如果没有在六十日内或是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关法律程序,且又没有搬迁,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拆迁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践过程中,常有征收方变着法的以各种理由,打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口号,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

  近日,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平台上就有位当事人诉说,他们家去年年底开始拆迁的,但是补偿什么的都没有到位,就连分户评估报告也没有收到过,拆迁方更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然后就天天的说,让他们赶紧搬迁,否则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一定要的前提条件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辨别他们其中的意思,避免被他们的口头威胁所吓到。一般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无论什么拆迁项目,保障被征收人权利是不能忽略的,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及救济期限是拆迁方的职责。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复议或是向法院诉讼,且又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那么征收方才能进一步地实施,否则违法。

  2、申请人要适格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是谁都可以的,根据《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是乡、镇人民政府或是街道办、村委会,那么法院也可能不会作出予以处理的决定。

拆迁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3、必须要有补偿决定

  如果像当事人所反映的那种情况,拆迁方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当双方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首先应当要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文件,而不是直接强拆。

  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拆迁方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如果补偿没有实质性的落实,或是拆迁方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强拆,那就是违法行为。对此,凯诺律师在最后要提醒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只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拆迁方就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这样可避免司法强拆的发生,同时呢,也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黄浦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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