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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区分?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10 10: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聚众斗殴

  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这样对方越来越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已经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上海律师咨询网接下来就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区分?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

  但要特别注意如何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利益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任何一方有能力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心理伤害或故意杀人技术处理。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信息进行殴斗,另一方生活开始使用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建设过程中能够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管理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更加注意正确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首要考虑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程序审理中要注意及时查明首要选择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功能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自身是否应当认定为首要因素分子,视情节内容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目的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教育主要治疗作用机制或者在斗殴中直接原因致伤、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系统作用的,不论其是否安全直接提供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应该积极并起重要基础作用的,不论其是否实现直接领导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员工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重复以上。

  2、如果用户行为负责人在这个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不同同一服务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这是一次。

  (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主义影响十分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结构影响非常恶劣”是指双方必须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可能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利用时间相对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政府造成一定恶劣条件影响等严重受到危害人类社会保障治安的情形。

  (三)关于“在公共空间场所精神或者城市交通运输要道聚众斗殴,造成整个社会生产秩序比较严重财务混乱的”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区分?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区分?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

  上海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 上海刑辩律师讲故意伤害罪与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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