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嘉定律师接下来就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蜻,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本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107号101室,暂住本市漕宝路1800弄55号101室。
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希贵、于秀阳,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0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蜻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姜蜻及其辩护人刘希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蜻于2007年6月至12月,受赵士波(另案处理)委托,担任涉嫌盗窃犯罪的赵士波之子赵朋朋(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事辩护人。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嘉定律师注意到,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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