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房产律师

策法上海嘉定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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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中介私下交易,是否还需付中介费?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支持收取所有中介报酬

时间:2023-07-27 17: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中介费

  在实践中,往往是交易一方通过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然后绕过中介机构私下履行合同,然后以中介机构没有履行某些协助义务(如监督定金或定金、保管房地产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或租赁合同备案等)为由,拒绝或减少支付中介费。对此,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中介机构仍应支持收取所有中介报酬,不应减少报酬。下面请看专业律师的解析。

绕开中介私下交易,是否还需付中介费?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支持收取所有中介报酬

  1.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报酬。为此,在实践中,中介合同往往明确规定: “交易双方确认,由于中介机构已经提供了全面的中介服务,双方签订了销售(租赁)合同,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中介报酬 x元”。本协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不完成中介合同有助于完成中介收取报酬”.也就是说,中介报酬的性质是对“中介方便订立合同”之后的考虑,而不是对“中介方便完成合同”的考虑。

  2.交易合同约定的“居间人协助义务”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纯粹“陪同协助性”的,即交易方仍需亲自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居间人仅是陪同指导,如陪同交易方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到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包括协助排队等候,指导填写过户或备案合同及相关表格文件等);二是“保管或监管性”的,如交易方将定金或首期款或房地产证原件交由居间方保管或监管;三是“委托性”的,即交易方不需亲自办理有关手续,而是委托给居间人代为办理并需另行出具委托书给居间方,如委托居间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产权过户或水电燃气等附属设施过户手续。对于前两种情形,居间方为促成交易,通常会免费提供服务。对于第三种情形,应受《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调整,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委托人应在居间报酬之外向居间人另行支付“代理报酬”(如“按揭服务费”或“代办费”),这恰恰符合《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同时也印证了交易方清楚地知悉“委托关系”与“居间关系”系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即使居间人没有协助办理某些程序手续,那么仅能否定其收取相应“代理报酬”的权利,而不能否定其收取“居间报酬”的权利,两者不能混淆。

  3.退一步而言,即使进行交易管理合同中约定居间人应免费协助企业交易方办理某些手续,那么市场交易方为享受我们这些学生后续可以协助人民服务,就应当能够及时向居间人通报合同规定履行社会情况并提出问题协助工作要求(如主动将款项或房地产证交由居间人监管,将过户或备案时间不同地点提前通知居间人),同时教师还应积极主动与居间人签署公司相关数据文件(如监管网络协议)或出具公证委托书,以便居间人履行协助义务。如交易方未能尽到教育相关经济责任,居间人无从了解产品交易发展进程,导致居间人未提供一些后续协助义务完全是中国由于信息交易方违背诚实信用风险原则、恶意绕开居间人所致,并非交易方要求居间人提供技术服务,而居间人拒不提供的原因影响所致,因此,交易方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免除或扣减居间报酬。

绕开中介私下交易,是否还需付中介费?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支持收取所有中介报酬

  4.中介合同中关于违约方应当按照各项中介报酬标准向中介方支付罚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绕开中介私下交易,是否还需付中介费?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支持收取所有中介报酬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农村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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