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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嘉定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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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装监控对邻居的隐私有影响吗

时间:2022-04-19 15:04 点击: 关键词:

  监控在我们周围随处可见,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许多人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嘉定房产纠纷律师解释那么,这种安装监控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吗?



       案件详情:

  王和习是苏州吴江一个社区的隔壁邻居。他们共用一条公共走廊。入口门分别安装在两堵直角墙上,距离很近,只有0.1米。Xi说,为了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入口门上安装了具有摄像记录存储功能的监控摄像头,可以360度调整旋转。王认为,摄像头可以清楚地拍摄和监控其家人的日常进出情况。未经许可,Xi未经许可获取并保存了王及其家人的照片和视频,侵犯了其个人信息,随时泄露了王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法官发现Xi安装的摄像头与手机APP相连。根据手机APP的即时操作,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王家人的进出情况,人脸成像也很清晰。此外,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当王家的门打开时,可以拍摄王家的内部专属部分。

  同时,法官对涉案社区的物业监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王某和习某所在建筑物出入口有19个物业安装的监控摄像拍摄的视频可在一个月内回顾。

 

  法院审理:

  首先,自然人的下落信息、面部特征和地址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Xi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清楚地收集了王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旅行状况、室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了存储。Xi的行为既未经王等人同意,也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给王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虽然Xi主张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调查和对涉案社区物业的调查,社区物业对涉案建筑有完善的监控技术防护设施,目前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Xi某人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过度处理个人信息。

  最后,王的房子属于他的私人空间。王享有隐私权。在未经王明确同意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拍摄和窥视王的房子。Xi安装的摄像头可以通过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在王的房子内部拍摄,构成侵犯王的隐私。

  最后,法院裁定奚某拆除安装在入口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与王及其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


自家门口装监控对邻居的隐私有影响吗
 

  温馨提示: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下落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人信息适用于有关隐私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目前,大多数监控摄像头都可以与移动应用程序连接,供用户实时查看。然而,移动应用程序是由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也将实时上传到第三方公司,这使得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有泄露的风险。因此,当社区监控技术和防御设施相对完善时,个人无需单独安装监控摄像头。

  和谐友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公民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谐友好。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从对方的角度思考,努力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

  有些朋友可能会问,那么在家门口安装监控到底要注意什么呢?怎么做才合理合法?

  嘉定房产纠纷律师答为了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只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公共利益,就没有明确禁止私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

  在安装监控时,应注意避免拍摄摄像设备,窥视其他居民的私人空间,侵犯其私人生活的和平,不能传播拍摄内容,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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