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员工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话题。故事的主角是五洲公司和他们的出纳员被告。被告因为在QQ上收到了骗子的消息,未经核实就将公司的47万元转给了骗子,结果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原告五洲公司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属于重大失职行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辩称,案件已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尚未结束,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而且原告的财务管理存在漏洞,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务人员,违反了原告的财务管理流程,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欺诈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比例负责。被告的行为不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正常提供劳动,被告的分配不是基于原告的指示,因此行为的相应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根据原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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