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北省保定市的王先生遇到了点麻烦,原因呢是自家用于寓居的房屋被强拆了,致使本人的生活都成了问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和上海动迁律师一起来看看王先生的故事。
王先生用于寓居的房屋位于保定市××××镇东坑,由于“工程项目”的设置装备摆设,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局限以内,拆迁赔偿问题也正在商议当中,还没有签订赔偿协议。然而在2017年5月20日,原告在未出示任何强拆文件的情况下,先对被告房屋采用强迫断绝程序,后使用大型机械予以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造成王先生大量物品尽毁,给王先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使王先生家庭居无定所,也失去了后续的生活来源。王先生认为,为达到逼迫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遂找到我们,讲解了案件情形,请求维权。律师觉得原告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王先生的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并代理了王先生的案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并毁坏屋内物品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原告辩称:
1、本人曾经宣布房屋征收的公告,并已见效。因被告不同意征收,并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赔偿决定书,抉择征收被告的房屋,然则被告对该征收抉择不复议,也不执行。以后做出限期搬迁通知书。
2、房屋征收指挥部实行行政逼迫程序未给被告造成少量物品尽毁。
3、实行的行政逼迫程序其实不违法。
综上,请法院查明究竟,依法采纳被告王爱军的诉讼要求。对此,拆迁律师问难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抉择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抉择的市、县级国民当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作出并送达涉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20日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发生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且被告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经此质辩,法院批准了拆迁律师的观念最后判决:确认被告2017年5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上海动迁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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