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无权剥夺辛树祥在2015年7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即拥有的对征地补偿款及人员安置费的获取或分配的财产权益。同时,合作社通过的礼贤镇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下面和上海动迁律师一起走进这起经典案例。
辛女士家庭均系礼贤镇辛家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7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大兴区礼贤镇辛家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认征收辛家安村相关集体土地,安置农转非人员362名(包含当时在世的丈夫辛先生,并向合作社支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016年12月,合作社在未召集组织村民会议的情形下,制定礼贤镇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将分红分配对象的资格认定时点确定为2015年11月30日,对在该时点前去世的辛先生的分配资格不予认定且不予任何红利分配。
2018年9月3日,辛女士向当地政府邮寄分红方案,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违法制定礼贤镇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的行为予以监督,并责令其予以改正;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之夫辛某某不予认定为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的行为予以改正,依法认定辛某某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资格并将其应获得的村集体分红依法按期支付给申请人。当地政府于2018年9月5日收到该申请后,调取、审查了《礼贤镇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2018年9月21日,该政府经管站通知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辛家安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其就辛女士反映的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宜予以解答。辛女士认为当时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称:合作社无权剥夺辛树祥在2015年7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即拥有的对征地补偿款及人员安置费的获取或分配的财产权益。同时,合作社通过的礼贤镇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对合作社的行为予以监督,并责令合作社改正其违法行为,保护原告及丈夫兼家人的合法权利。但截至目前,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责令改正具体事项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责令改正具体事项依法答复。
对此,被告答辩:
1.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监督,不存在需改正的具体事项。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通知辛家安村村委会向原告对辛家安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宜予以解答。原告在申请中未涉及答复的形式,被告在确认无改正事项的基础上采取了由通知村委会予以当面解答这种间接答复的方式。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监督、审查,并未发现需改正事项,通知辛家安村村委会向原告予以解答。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虽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应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部分观点,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拆迁是长期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把握全局,合理运用法律法规。 即使是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学习和更新,以便冷静地分析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 因此,面对任何拆迁问题,不妨咨询上海动迁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专业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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