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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律师解析丈夫死后没有户口的公房该怎么处置

时间:2021-06-29 15:42 点击: 关键词:静安律师,无户口的公房,产权分配

  案例:何女士丈夫去世后,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是产权房,另一套是使用权房。产权房是何女士和丈夫在婚后共同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是丈夫一人的名字。之后夫妻俩就搬入产权房里,他的户口也一起迁出。其丈夫是使用权房的承租人。现使用权房出租。公公婆婆还健在,丈夫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但没有进行公证。遗嘱中写明了该产权房留给何女士和孩子。那么,该产权房如何分配? 另外,何女士是否将户口迁进那套公房内就可以变更承租人为何女士? 如何女士户口不迁进公房,也没有变更承租人,该公房是否会被国家收掉?
 

静安律师解析丈夫死后没有户口的公房该怎么处置静安律师解析丈夫死后没有户口的公房该怎么处置" src="/uploads/allimg/210629/1-2106291540494b.jpg" title="静安律师解析丈夫死后没有户口的公房该怎么处置" />
 

  静安房产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该产权房虽登记在韩女土丈夫的名下,但却是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购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现何女士丈夫去世,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根据其丈夫的遗嘱房产可归韩女土和小孩所有。但如果何女士丈夫的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在遗产处理时需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有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何女士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不会因何女士丈夫去世而被收回。
 

  关于产权房如何分配:该产权房登记的虽然是何女士丈夫姓名,但却是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购置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在何女士丈夫去世,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
 

  户口迁入公房与否对变更承租人无法律意义:承租人是谁要看房屋的承租协议的约定。当初的房屋承租人是其丈夫,其丈夫生前是和何女士、何女士孩于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现其丈夫过世,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佳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建议与公房所有权单位协商变更承租人事宜。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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